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研究(下)

  

  (2)依职权参诉。所谓依职权参诉,说的是检察院在未经当事人提出申请,也未经法院发出参诉通知的情形下,认为有参诉的必要,主动发动职权,向法院发出参诉通知,从而参加民事诉讼过程实施监督的一种方式。检察院依职权参诉,是其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表现,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仅能发生在特殊情形下。分析来看,检察院的依职权参诉主要存在于:其一,涉及社会公益和国家利益的诉讼。只要检察院知悉该类案件正在法院处理过程之中,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参诉要求;法院也可以主动通知检察院参诉。其二,涉及司法政策形成机能的重大复杂案件,检察院应有权主动参与诉讼,发表独立的诉讼处理意见。其三,除此之外,如果诉讼案件涉及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势,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参诉。


  

  (3)法院通知参诉。如前所述,检察监督并不总是表现为对法院司法公正性的监督,因而并不总是受到法院的本能式的反弹或排斥,有时,情形可能恰好相反,法院的独立审判需要检察监督的大力支持。检、法共同行使宪法赋予的司法权,所不同的仅仅是分工而已,一个行使审判权,一个行使监督权。法院在认为有必要之时,可以主动通知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从而发挥法院自己想发挥但又不便发挥、不能发挥的职能,如排除干预、维护诉讼的平衡、发表政策性的司法意见等等。在此等情势下,法院便可向检察院发出参诉通知,检察院对此一般应予积极响应。这类的案件主要包括:其一,涉及社会公益、国家利益以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其二,涉及其他机关监督或干预的案件。其三,涉及司法政策形成的重要案件。此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案件,也可以通知检察院参诉。


  

  除上述三种方式外,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诉中介入可能还有其他形式,比如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指令而参诉,这也是可能发生的,因为同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对其工作检查、听取汇报发现在检察监督方面发生或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产生对某一类案件实施检察监督或者加大检察监督力度的需要;同样,对个案的关注也会产生要求检察院实施诉中监督的必要。其他如新闻媒体的监督、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团体的转访等等,均可能成为检察监督的案件来源或诉讼监督线索。但这些形式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因为它们均将转化为检察院的依职权参诉。


  

  在诉中监督的三种启动机制中,应当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参诉是基本的方式,它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只要当事人进行诉讼认为确有必要,都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此种申请,检察院根据情形对民事诉讼实施监督。其次应当是法院的通知参诉,因为检察监督对于法院独立而公正行使审判权而言,有时也是必不可缺的保障力量和监督力量,只要法院有需要,检察院的诉中介入就有必要。值得指出的是,与当事人申请参诉不同的是,法院通知检察院参诉后,检察院原则上应当响应此一通知,尽可能地派员参诉,满足法院对检察监督的迫切需求。当然在例外情况下,检察院认为确无必要参诉,则也可以向法院说明理由,不予参诉。在此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认为实施诉中监督的理由充分了,也可以改变原来的决定,启动其诉中监督的程序和机制。最后是检察院的依职权参诉。这种参诉形式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立法上应当采取列举主义,以明确划定职权监督的案件类型和范围。因为,检察院的诉中介入毕竟存在于属于私权纠纷处理程序的领域,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权应当采取审慎态度,恪守谦抑原则,体现某种矜持特征。所以,除非立法有明定,检察院通常不宜采用积极主动介入民事诉讼的方式,以避免受到来自当事人和法院的抵制以及由此而生的负面评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