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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者简介】
慕亚平,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理事。
【注释】 如《关于保护野生生物资源的合作协议》(1979)、《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1980)、《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控制危险废物的巴赛尔公约》(1990)、《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等。
如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回顾与展望报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网站:http://www.cciced.org/cn/company/tmxxb143/card143.asp?tmid=4097&lmid=5201&siteid=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主体文件及六份附件(2003年6月29日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主体文件及六份附件(2003年6月29日签署)。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其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其附件(2004年10月29日签署)(《安排》第二阶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其附件(2007年6月29日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其附件(2007年7月2日签署)(《安排》第五阶段)。
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 DS138/ AB /R.
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Report of the Panel, WT/ DS135/R
European Communities-Trade Description of Sardines-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 DS231 /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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