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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

  

  6.采取必要立法措施,弥补公民宪法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这方面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包括:研究、起草、制定《新闻出版法》、《结社法》;放弃依据行政法规、规章运用行政手段、甚至运用其他社会规范来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宪法基本权利的做法,改为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来规范公民运用宪法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在立法和法律适用环节有效遏止用非法取得的证据给刑事被告定罪的情形,让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现象在制度上不再成为可能;修改宪法,将迁徙、罢工等确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完成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审议和批准。


  

  7.用制度创新的方法消除地方(尤其是县级行政区域)因权力过度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构而形成的党的书记破坏法制、搞个人专制的问题。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县委书记滥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案件,较充分暴露了现行体制下地方“一把手”(尤其是县一级)权力不受制约的巨大弊端。我国的较基层的地方当局中,明显需要某种形式的分权与制衡的法律安排来打破党的书记在本地“一统天下”的局面。


  

  8.作为将来设立宪法法院前的一个过渡措施,也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担负起宪法规定的职责,今后几年中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显然有必要。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专门委员会,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个不大的改革步骤,但它还是被议论了20来年也没能落实。如果我国决策层想在保障宪法实施方面做些事情,设置这样一个全国人大的内置机构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几乎不会有任何风险。


  

  9.逐步终止地方各级人大在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和补选环节普遍违反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大幅降低民主程度的做法。按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2条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选举,差额选举是原则,等额选举是例外。但实际的情况却是,许多年来地方各级党委在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选举时,都千方百计通过人大主席团把候选人安排为“只有1人”,全国几乎没有例外。补选也一样:按前法第25条,在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出缺需要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但事实上全国各地补选时,搞的几乎都是只有一个候选人的等额选举。


  

  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是执政党的领导层一定要改变那种将想方设法削弱民主程度、降低民主水平、克扣公民或人大代表依法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的行为看作是爱执政党、为执政党着想的愚昧认识。他们需要告诫自己的党务干部,这是陷执政党于不义,是坑害执政党的行为。


  

  从当今的实际情况看,只要各界人士努力推动,执政党有决心,我国的宪制改革肯定能够取得显著的成效。这种成效包括在上述需长期探索的问题上取得较大进展和在今后的5—10年内实现上述9个具体改革目标。


【作者简介】
童之伟(1954—),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宪制属于政治范畴,而政治是变化迅速、十分难以把握的社会现象。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宪制来说,5年很长,10年就只好用太长来形容了。所以,敢于谈论中国宪制未来5—10年的发展.对一个宪法学者来说已经是够大胆的了。当然,或许有学者愿意对中国宪制发展做更长远的展望,但我确信,那样做出的预言将比本文的评论和预测更加不可信。
不少宪法学者认为,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对《宪法》第37条、第40条进行了解释。较有代表性的说法可参见:肖蔚云,等.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1条、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
按照中国的国家政治学说,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只有通过共产党才能实现其对国家的领导权,所以,宪法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的国家,实即上就是在政治上确认中共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见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序言和党员权利义务部分。
这8个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参见: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2007年11月15日发表。
当年,从湖北到广州求职的大学生孙志刚在街头无端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收押,在广州收容中心被殴打致死。在导致上述“办法”(行政法规)被废止的过程中,由中国的体制所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两方面的官员之间肯定是进行过充分的沟通协商的,尽管没有公开报道过。
这个制度的法源主要是国务院分别于1957、1979年制定并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新闻出版方面有1997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还有随后颁布的一些部委规章,如《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以结社方面有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可参见童之伟.从若干起冤案看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J).现代法学,2004(5).在此文中,作者为这个论点做了必要证明。
指由执政党的纪委出面限制违反党纪同时涉嫌犯罪的党员领导人员的人身自由,要求他或她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有关情况。
中共之外的其他党派在中国参与政治过程、进行利益表达的管道近十余年来比过去通畅得多。可以说,在个人资历和才干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其他党派的成员较之中共党员在政治参与方面拥有更多机会。2007年万钢担任科技部长、陈竺担任卫生部长,某种程度上就反映了这种状况。海内外有些人根据过去对中国政治的印象,将中共之外的其他各党派都讥讽为“政治花瓶”,有看问题过于简单化和脱离当今实际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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