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对于违反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或基本原则的审判行为和诉讼行为,立法上应当规定相应的程序后果并设置相应的纠正或救济的程序途径。违反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或基本原则的行为,通常作为上诉和再审的法定理由。
【作者简介】
邵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2-82页。
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允许当事人对“特定法律事实”的争议提起诉讼。比如,德国、法国、日本等
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确认证书真伪之诉。在我国,根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特定的法律事实存在争议的也可提起诉讼,比如确认证券发行失败之诉、股东名册变更之诉等。
参见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发展与
宪法原则》,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92页。
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6—458页。
权利自认,比如在原告基于所有权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中,被告对原告的所有权予以承认;原告以被告的建筑物倒塌而致其受害为由,请求被告赔偿损害,诉讼中被告承认自己对该建筑物拥有所有权。参见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268页;(日)高桥宏志:《
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418页。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的:婚姻关系一旦成立,法律就应当进行干预,法律为婚姻关系当事人规定各种各样的义务和责任,以使其作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因为没有家庭,文明就不会产生,社会就不会进步。参见朱晓东:《通过婚姻的治理》,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l辑。
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194页。
但是,辩论主义一般不涉及法院对证据的评价,也不涉及对当事人陈述进行的法律评价。参见(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27页。
通说认为,辩论主义的适用范围是主要事实。有人主张,无论是主要事实还是间接事实,只要足以影响诉讼的胜负结果或者可能被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都要求当事人主张。参见(日)高桥宏志:《
民事诉讼法》,第340—357页;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1页。
参见(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73页。
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参见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9—310页。
不过,法律和法院往往鼓励或者并不拒绝当事人主动收集事实和提供证据。
参见(日)三月章:《日本
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468页。
参见(日)中村英郎:《民事诉讼理论法系之考察》,日本成文堂1986年版,第15页。
参见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
70条;《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6条、第
57条和第
59条。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允许通过电视会议等方式或双向视听传输等技术手段来实行言词审理。
参见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一般说,公开审理与言词审理紧密相关,而不公开审理与书面审理密切相联。由于非讼程序中无须法庭言词辩论而多采取书面审理,所以对于非讼案件原则上无须公开审理。
参见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44页。
一般说,公开审理与言词审理紧密相关,而不公开审理与书面审理密切相联。由于非讼程序中无须法庭言词辩论而多采取书面审理,所以对于非讼案件原则上无须公开审理。
参见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