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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与政治自由的实践

公共空间与政治自由的实践



解读阿伦特的政治自由观

金自宁


【全文】
  
  以社会利益分化以及价值多元为背景的现代自由政体,其实并非“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它既非对优劣善恶好坏一视同仁,也不是与各种价值都无关联的纯粹技术性装置;而是立基于一些最低限度的价值:如自由、民主、宪政(有限权力与权利保障)和法治(rule of law)等等。问题恰恰在于,这些“最低限度的价值”彼此并非“天然”和谐,当代政治和公法理论的诸多纠结纷争,包括对这些基本概念无休止地重新阐述与界定,其实都是围绕着这些价值的冲突而展开,试图解决、调和、平衡、控制它们之间的冲突。

  
  主流自由主义理论很早就注意到,以“民主”为旗的多数人暴政会危及少数人的自由;并由此提出,“宪政”的根本要求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必须对一切“绝对权力”——包括“人民主权”——加以限制。主流自由主义理论一直不大关心的是:个人不践行政治“自由”(表现为所谓的“政治冷漠症”)会使“民主”落空,并因此而毁掉法治。这至少部分是因为:在当代,所谓“消极自由”或“现代人的自由”的杰出阐释和宣传者们,在对专制政制的批判中,已经将个人“参与政治”的所谓“积极自由”或“古代人的自由”与“极权统治”联系起来了,——二十世纪纳粹极权统治经验所带来的痛苦记忆使人们对此十分敏感,——从而将自由宪制所保障的自由界定为是而且仅仅是个人“免于被干涉”的消极自由。

  
  这种对自由观念的限定是如此成功,以至于近年来兴起的“公民共和主义”,居然也纷纷放弃传统“共和”观中“参与政治”之积极涵义,而论证所谓“共和主义的政治自由”只不过是不同于自由主义主流的另一种“消极自由”[1]或“免于被奴役的自由”,[2]这种所谓的“新”共和主义看上去更像是洛克和斯密年代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3]的回归,或者对“消极自由”论的发展和完善——使其能更好地适应当代人对“机会均等”之平等价值的追求。

  
  在有关政体的当代讨论中,不断有研究者试图将阿伦特归入“新共和主义”一派。然而,与斯金纳、佩迪特这样一些阐述“新消极自由论”的“公民共和主义者”不同,阿伦特,作为二十世纪最具争议性的政治哲学家之一,冒着猛烈的批评炮火,坚持正面肯定古典共和观中“参与政治”之“积极自由”。这本身就是一件意味深长的事。

  
  本文立基于对阿伦特主要著作的阅读,尝试从其古典“人性观”入手,结合其“公共空间”,力图澄清和揭示其政治自由观中易引人误解的“积极”内涵,——在我看来,这些内涵恰恰是阿伦特政治自由观的独到之处。

  
  一、没有人应该被忘记

  
  政治和法律都是“人的事务”。无论是否得到了明确地表达,所有的政治和法律理论立基于某种“人性论”或某种“人的形象”。

  
  阿伦特不仅像亚里士多德一样认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4]她还认为人性中最有价值的特征是在社会交往中实现的:古代罗马人将参与政治视为自由人“惟一”和“最高贵的”自我实现方式,而阿伦特则认为,进入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实质的公共空间,被公域之光照亮,展示自我的独特性,是实现人性之“完整性”所必须的;那些不能被公域之光所关照因而不能显示自己独特性的人,是“不完整”的人,因为他们被罗马人称为人性(humanitas)的特质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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