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容易看出,阿伦特不仅是极权统治为极端代表的所有专制政体的批判者,而且作为亚里士多德之实践理性而不是柏拉图之理论理性的信奉者,她一再强调政治作为人类事务从定义上就不具绝对性、人之独立自主个性和意见的多样性是政治领域里言谈得以发生的前提。[19]所以,可以说,她与消极自由主张者之间的分歧并不在于个人自由与多样性价值是否可欲。
事实上,阿伦特也并不否定有限政府原则所保障的消极自由,只是认为政治自由意味着比“公民权利免受政府权力侵害”更多的内容,即“成为一名政府的参与者”。所以,阿伦特会强调“我们必须牢记,暴政和立宪的有限政府之间的距离,就像有限政府与自由的距离一样大,也许还要大一些。”[20] 这其实也就意味着,“积极自由”的实现的确需要比“免于压制(无论这压制来自生存之必然性还是政府权力)”更多的条件。
归根结底,在柏林看来,是作积极自由的民主与免于强制的消极自由不兼容共存;而在阿伦特看来,接受积极自由,并不一定意味着卢梭所谓的共同体可以“强迫他人自由”,也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接受“狠斗私字一闪念”的人性改造和严密控制,甚至也必然不意味着我们将如波普所描述的那样通过压抑思想的自由交流而回到“封闭社会”。对此种统一了自由与民主的“自由人之自由联合”,许多人仍然心存疑虑;而阿伦特在以美国为范例的历史经验中看到的,显然不仅仅只是理论的可能性,而更是经验的现实性。
四、没有强制的积极自由:美国的立国经验
就历史而言,现代自由政体在时间上肇始于近代革命。然而,阿伦特不同意把现代自由政体理解为“暴力革命”之结果的流行见解。她指出,历史上“暴力”革命产生的实际是专制独裁,并分析了从“暴力”革命中产生稳定政体之不可能性:因为一切暴力都是“前政治的”,真正的政治只有大家都同意放弃以暴力压服人而改用以语言说服人时才有可能;也因为以暴易暴只会落入永无休止的旧循环,而无力结束旧的格局,不能开启新的未来。
在《论革命》一书中,阿伦特指出,只有当革命的目标不在结束旧的奴役,而在于“以自由立国”,——即确立自由政体,建构使自由得以可能的政治实体——即共和国——时,革命才能成为自由政体的开端。这样,自由政体的开端就同时包含了“新”与“稳定性”这两种看上去互相矛盾的成分:一方面,作为革命,它意味着与旧的专制传统决裂而带来自由这一“新”事物;另一方面,作为开端,它所带来的新事物,必须是在未来的“可持续存在”的政体。究竟什么样的行动才可以同时包含这两方面呢?
通过追溯和分析美国建国史,阿伦特将现代自由政体的开端追溯到美国的立国者们“走到一起,并通过承诺、立约和相互誓愿来缔结契约” [21]来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立约”行动:这一行动因建立了作为“自由联盟”的政治共同体而结束了推翻暴政取而代之然后又被推翻的、“革命,革革命,革革革命……”(鲁迅语)之怪圈,因而是不同于过去的“新”开端;同时,该立约行动作为一个开端,也确立了该政治共同体在今后的行为原则,即“自由联合”的原则,这一原则具有持续到未来的约束力。换句话说,正是通过“立约”行为,现代自由政体才获得了其兼顾“新”与“持续性”的开端。
很清楚,在阿伦特这里,自由政体,指的是通过“立约”而自由缔结“联盟”,而并不是主流自由主义所强调的“有限政府”意义上的“宪政”政体——因为“有限政府”在美国革命发生之前即已经存在,并不是革命中产生的“新”事物:英国十八世纪的“有限君主制”,早已使其政府(王权)受到法律限制、并且一直在通过法律来维护公民免受政府权力侵害的消极自由了。这个在革命中出现的“新”事物,甚至也不是美国的“国父”们通过“立宪”而确立的三权分立政制,因为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在英国本土也早就存在。在阿伦特眼中,这个“新事物”指的只是源于“立约”行为并立基于“自由联合”原则因而符合“契约精神”的那一政体,即美国(在没有因为革命被遗忘而堕落之前)的联邦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