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阿伦特所谓的“立约”与广泛流传的社会契约论——无论霍布斯绝对主权版本还是洛克有限主权版本直到罗尔斯平等自由主义版本——对比,可以更好地突显出:她所谓的立基于契约原则而确立的自由政体特色恰恰在于自由与民主的统一,也就是“没有强制的民主”。
第一,立约主体。在阿伦特看来,立约是自由人实践自由的行为,而“自由意味着从统治权产生的不平等状态下解放出来,并进入一个既不存在统治、也不存在被统治的领域”。[22]所以,这里不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有的只是平等的自由人。而事实上已经成为当代自由政体无法抹煞的理论和观念背景的各类社会契约论,都将主权理解为统治权,并且假定了被统治者“同意”是统治权的正当化理由。第二,立约的目标。在阿伦特那里,立约的目标是构建政治共同体,使这个共同体成为一切权力的源泉,处于这个共同体以外的所有个人乃到团体在政治上都是无能的;而不是如社会契约论所假定的,契约在于构建政府或者限制政府权力,使政府作为统治者正当地垄断权力,从而实际上将被统治者置于无权无能的境地(即使在洛克那里,被统治者也仅仅是在行使“反抗权”的时候才恢复主权者的地位)。第三,立约行为,在阿伦特那里,是自由人与自由人之间面向未来的彼此承诺,这些个体正是因此承诺而联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建立起“与他人共在的世界”;所以,不是一个简单地“同意”表示,而毋宁说是“合意”过程,——因为被同意的内容并非可以独立于立约过程而存在,而只能在商谈过程之内产生。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各种版本的“社会契约论”在一开始就被批评者(如休谟)正确地指出,它们并非历史事实——虽然这一批评并未能取消其理论上的说服力;阿伦特分析的《五月花号公约》、《独立宣言》之订立,却是历史事件,而不是理论虚构。
这样的立约行为,作为政治自由的实践,与公共空间也是无法割裂开来的。从理论上分析,虽然在最初的“立约”之前,政治共同体尚不存在;但人与人之间彼此许诺“立约”而联合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本身就是一项以他人在场为前提的行动。所以,和所有的行动一样,它也需要以与他人共存的公共空间为前提。只有当这一公共空间存在时,通过“立约”而自由联合为政治体才有可能;当这一公共空间消失时,一切通过商谈、讨论、彼此承诺而联合行动的可能性也就消失了。——事实上,阿伦特指出,法国革命甚至俄国革命进行中,也曾在短时间内涌现出大量“自由联合”的社团、组织、委员会(如早期的巴黎公社和苏维埃),只不过它们在政治情境的变迁中很快就因为公共空间的丧失而失去了活力,最后无声无息地消失或只留下了“自治组织”之外壳。在阿伦特眼中,甚至革命之后的美国,也没能为其公民践行其政治自由的公共空间提供足够的保障,——因为代议制“只给人民代表提供公共空间而并未给人民自己提供一个这样的空间”,从而使得“人民再度被拒于公共领域大门之外,政府事务再度成为少数人的特权”。[23]
五、结语
实际上,阿伦特的政治思想中,有许多内容都很容易在当代中国人那里激起反响。例如,阿伦特对法国革命失败原因——从必然性中获得解放(试图消除贫困,满足民众的基本生存需求)的渴望压倒、淹没了对于政治自由追求——的分析实际上可以在我国有关百年前“救亡压倒启蒙”的讨论中找到共鸣。因为从被列强大炮轰开国门之时起,中国人就一直在为国家富强与个人自由似乎不能得兼而不断推迟确立政治自由的日程。时至今日,国家的强大、经济的繁荣究竟与政治自由是什么关系在中国仍然是个令人困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