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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蛋糕”是怎样被瓜分的?

  
  还有一点是,评审专家的费用和报酬,通常都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因此他们几乎不可能背离招标公司的真实意图,通常都会如其所愿进行推荐。当然,倘若出现差距或背离情形,招标公司往往会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第二次评标,从而最终使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的权力租金得到满足。

  
  不可思议的屡屡中标

  
  在完全平等竞争中,实力强的供应商才能实现多次胜出。但在我国,尽管不少供应商在其网站中宣称自己在诸多项目中屡屡中标,但我们却不能据此认定其产品或服务真正地具有竞争实力,而可能是更懂“潜规则”。

  
  例如“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参与投标的合格供应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成立时间必须满三年且需要相应的纳税记录;可是,该中标供应商成立才15天时间,在还没有拿到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能够在国家发改委的采购项目和国家卫生部的采购项目以及河北省的同类采购项目中先后三次中标。但这样的屡战屡胜却很难让人相信其产品的竞争实力。

  
  又如笔者前述的总投资3.67亿元的风力发电机及控制系统的采购项目,某省甲级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而中标的所谓供应商,早在两年之前就被当地工商部门注销了企业登记。但该“供应商”却能够在一年之内先后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单一来源的采购过程中,分别3次成为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一夜暴富的同时,该“供应商”另行成立了一家承担采购项目的公司,并在其网站上声称自己多次中标或成交的信息。

  
  而且,我们还可以发现,多次中标的某些供应商,通常都有若干家相对比较固定的陪标公司,这些公司往往主动参与“竞争”,其目的是为了使某家公司能够屡屡胜出,这些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是主动担当“陪标”的角色,当然也能够或多或少从中分得一杯羹。

  
  主管部门动辄“保密”

  
  尽管招标采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暗箱操作模式,但也有可能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比如具有竞争力的供应商反复投诉。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及其代理的招标公司又该如何应对呢?我们还是通过前面的实例进行解说。

  
  某省发改委核准的总投资3.67亿元的采购项目,在采购人的授意下,招标公司进行竞争性采购,选择已被注销企业登记的、没有公司资格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被动担当“绿叶”的供应商愤怒之下向某省发改委进行了投诉;招标公司遭遇处罚后,重新按照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第二次仍然选择这家没有资格的“企业”作为中标供应商,而非常有竞争实力的落标供应商自然不会善罢甘休,继续不断地进行权利救济。为此,某省发改委的主管领导给采购人出了个歪点子——采购人对该项目重新提出许可申请,要求全部按照“国家机密”项目对待,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进行,而不再继续搞公开招标。某省发改委在采购人提出要求的同一天,就作出了准予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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