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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与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本文为清华大学“985”二期项目《司法体制的完善与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子课题研究成果之一。
媒体报道中积极的评价不胜枚举。关于在肯定“办法”积极意义的同时又表示忧虑的意见,可参见王守荣:“新办法施行后法院面临的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0日;王斗斗:“诉讼费下调,法院要闯四道难关”,载中国民商法网(www.civillaw.com.cn ) , 2007年2月3日,等。
参见王君、郭林将:“浅议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载《社科纵横》2007年第6期;肖翔、李尧:“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不同角度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9期;廖永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等。
笔者在《办法》公布但尚未实施的时候发表的一篇短文中就曾指出,这项法规的施行不仅意味着当事人负担的减轻,而且有可能演变为牵动司法的资源、程序和组织等因素之间整体“动态均衡”的一种契机或“事件”。参见王亚新:“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需公共财政支持”,载《法制日报》2007年1月21日。
下文的整理介绍根据以上注释所列文献的内容时。除非必要将不再一一指明各方面论点的出处。
最保守的估计一般都是诉讼费收入减丰或接近减半。据有的作者测算,即使不含诉讼救助即缓、减、免的部分,全国范围内诉讼费收入的降幅也可能达到近60%。参见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时策”,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5期;另据来自一些基层法院的报告,有些地方诉讼费用收入的降幅已达近70%左右参见杨志农:“彭州法院分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面临的困境和对策”,载http://www.pzfy.org/Article/gzdt/qkfy/200706/1209.htm1,2008年5月登陆。
关于从这样的角度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做批评,参见范榆;《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5-368页。
据报道,4月1日当天有的法院受理案件同比增加三至四成,也有法院立案量为平日的数倍。参见《法制日报》2007年4月3日、《青年报》2007年4月2日等。有的报道称某法院从4月2日12日收案量增加了40%, http://www.chenzhou.gov.cn/yizhang/news/yz_news/200705/66569.htm1;也有关于全年收案数据的报道,如“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止,梓潼县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035件,比2005年全年受理的651件增加384件,增长59%,比2006年受理的673件增加362件,增长54%”
佟季:“2007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具体的数据为:1998年,4830284件、1999年,5054857件、2000年,4710102件、2001年,4615017件、2002年,4420123件、2003年,4410236件、2004,年4332727件、2005年,4380095件、2006年,4385732件。除2007年数据外,其他各年数据均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2000年至2007年版。
考虑到中级以上的法院受“办法”实施的影响一般都比较小,且为了简化问题起见,这个分析框架的对象仅设定为基层法院。此外,经费保降的“充足”与“不足”、民商事收案量的“多”和“少”虽然都可能根据常识进行大致的区分,但对这里的定义还是应做一点必要的界定。所谓经费的“充足”指的是用于办案办公等方面的公用经费能够按照时政部门规定的不同标准得到保证,“不足”则指会用经费不得不在各种幅度内降低标准的情形;所谓民商事案件收案量的“多”与“少”,考虑到设定此因素的重点在于确认法院办理案件的负担量,因而是相对特定法院规模或人员数量而言的。从目前全国基层法院的一般情况来看,特定法院的编制内人员若人均年收案数达到20-30件、或者在第一线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及书记员等审判人员的人均年受案数若达到80-100件,该法院的收案量就算“多”的了,收案达不到此数量的法院可计在不同程度的案件较“少”的范畴内,而超过此数量则属案件“过多”或负担比较重的法院了。
第Ⅱ象限内还包括收案很多同时地方财政也能尽量满足其经费需求,但诉讼费收入完全与财政拨款脱钩的法院。如北京、上海等大都市的不少基层法院就属此类情况。
笔者在上文引用过的文章中已经谈及这类机制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参见王亚新:“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还需会共财政支持”,载《法制日报》2007年1月21日。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诉讼收费监督管理改革报告”,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23期。
根据按照2005年全国法院收案量测算“办法”实施前后诉讼费收入的一个文献,法院系统在民商事案件受理时减少的收入大约为60多亿元(包括执行和行政案件等可能减收70多亿元)。参见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5期。如果依据此测算,2007年中央下拨30亿元专项资金,再加上各地法院向本级财政争取到的补助,估计未必能够完全弥补当年诉讼费收入下降的部分,但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公用经费窘困的处境。
在2008年人大、政协开会期间已经有代表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例如各地法院的工资等人员经费仍由地方财政负责,但公用经费则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结合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等方案,在重新确立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思路以及现实状况和技术条件的可行性等方面,都值得进一步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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