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状
我国对反致还没有明确规定,仅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表示并不接受反致。[7]但随着《
合同法》的施行,这一规定已废止。而从国际法学会制定的《示范法》及《民法(草案)》的有关内容来看,主流观点不是一致的拒绝反致,而表现出例外接受反致的立法倾向。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都不同程度的接受反致,而我国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将反致的种类大大地扩充适用,其慷慨大方为世界各国所不及,规定接受最广义的反致是其最突出的特点。[8]
(三)全球化浪潮翻涌而至
从世界范围看来,20世纪90年代即已进入全球化时代,国际私法的国际化不断强化,在其立法及司法原则上,各国越来越尊重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协调与合作原则,也越来越自觉地平等对待其它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国际私法的发展出现了有特殊注意到普遍主义的归复,并再次出现了明显的趋同化。“各国在国内法律的船只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含纳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
(四)和谐精神永驻中华
就我国国内而言,我华民族素以“贵和”著称,和谐精神贯穿于我国民族精神的历史。和谐决不是不承认矛盾和矛盾斗争,而是矛盾双方形成的一种既相矛盾又相依存,对立统一,斗争又而妥协,但目的不是破坏这个统一体,而是为着这个矛盾统一体更好的发展的新局面,“和而不同”可谓是中国古人对此的表达。我国的五大统筹中则有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统筹,这不应只是限于经济文化方面,同时也应体现在法律层面。和平和和谐是我国当代外交的基本政策,胡锦涛提出的“和谐世界”是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崭新命题,构建和谐世界的目标代表了国际关系发展的方向和时代进步趋势。[9]因此,和谐的民族精神应体现在国际和区际,应体现在政治与文化范畴及法律与经济范畴。因此,在反致的问题上,我国亦应顺应国际潮流,悦纳之,改造之,进而适用之,从而达到我国与世界,大陆与港澳台法律上的和谐。
综合考虑国际潮流、国内精神及软化后反致的优越性,我国在立法上采纳改造后的反致(在范围上放缩后并结合最密切联系方法而形成的综合制度)是有利的。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当今我国倡导的“民本”思想,本着保护私人利益的宗旨,将它运用于司法之中,可以促进个案的公正解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利于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维护国内法律的稳定。尤其在当今我国特殊的台海关系问题上,能够促进在两岸法律成面上的和谐。接纳反致,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