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部门众多,执法更需持续性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许多部门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这不可避免的导致职权相互冲突、法律法规交叉和不配套的现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使食品监督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如《
产品质量法》规定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都是执法主体,《
食品卫生法》规定,工商、卫生、农业、质检、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都承担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任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一致导致了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分割严重,职能分散。[6]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督管理安全,并组织实施国内食品生产的强制检验及出入境的食品卫生检疫;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上的食品安全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中的食品安全。[7]表面上好像各个部门分工明确,实际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独立进行食品的卫生检验,也可以上市场查处不合格产品,而工商局和商务部的职责相互冲突,很难划分清楚,尽管工商局的职能定位是市场运行监管,商务部的职能定位是市场贸易行业监管。结果是一方面各监管机构相互越界,竞相争夺监管权,而在出现问题时,又都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则形成了同一种食品、同一环节有多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但又各自为政的局面。而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似乎作为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本应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承担重要作用,但其目前的定位只是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工作。事实上既无标准的制定权,又无实际的监管权,组织协调只是一句空话。[8]此外,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面,对同一违法行为,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等都能分别根据各自指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等给予处罚,重复处罚的现象较为多见。
三、国外有关食品召回制度及先进立法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有关食品召回的立法发展较早,现已逐渐发展成熟,其中主要以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最具代表性。
(一)美国食品召回制度[9]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检疫局主要负责监督肉、禽、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食品和药品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检疫局管辖以外的产品,即除肉、禽、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检验局和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是在法律的授权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
美国食品安全检疫局、食品和药品安全局对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进行分级,并以此作为依据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后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食品召回级别不同,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召回可以在批发层、用户层(学校、医院、宾馆和饭店)、零售层,也可能在消费者层次。[10]
美国食品召回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食品安全检疫局、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要求企业召回食品。无论哪种情况,召回都在食品安全检疫局、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监督下进行,这两个行政主管部门在食品召回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