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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及其启示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在我国仍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工作。在短期内,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较为严重的现状很难有质的改变,这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并非像某些西方学者所说的那样是“中国政府缺乏实施知识产权的政治意愿”。

  
  2. 应以平常心看待中美知识产权冲突

  
  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历经20余年,在这20多年的交锋中中国政府和国民也从最初的茫然无措中逐渐成熟起来。笔者认为,对于中美知识产权冲突,我们既不能等闲视之,也无需过分在意,应以平常心对待,把它当作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段必经磨练。

  
  首先,中美知识产权冲突具有必然性和长期性,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我们不必过于诧异。在国际经济来往和贸易活动中,国家都是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的。对美国来说,知识产权是其比较优势所在,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历年都占其所有行业出口的第一位,对美国经济影响重大,如何迫使外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其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中的重中之重;对于中国来说,由于目前产业结构中技术水平仍然较低,产品技术含量低,如果一味的以美国的标准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势必作茧自缚,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结合自己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合理保护为限。另外,知识产权与贸易密切相关。美国对外贸易连年赤字,而中国是其最大贸易逆差国,为了扭转巨大的贸易逆差,美国将其希望寄托在其优势产品即知识产权贸易上,希望通过迫使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达到扩大对华贸易出口的目的。最后,正如我们上面所谈到的,中国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也决定了中美知识产权冲突不可能在短期内结束。

  
  其次,在WTO框架下起诉和被诉都是正常不过的事情。也许是传统厌讼文化的因素,中国对在WTO被起诉表现的近乎惊慌失措。其实,在WTO中作为起诉方和被诉方都是“平常事”。美国和欧共体作为WTO最大的成员方,至今已提起了363个申诉,其中美国被诉97次,欧共体被诉57次;在知识产权方面,目前包括中国被诉案件在内共有25起,其中美国作为申诉方的15起,欧共体作为申诉方的6起;在这25起案件中有8个通过专家组解决,其中发展中国家印度作为被诉方的2起,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被诉方的也各有2起。可见,只要国家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在WTO中作为申诉方和被诉方就都是“家常便饭”,甚至可以说,在WTO中的涉讼次数多少可以衡量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高低,中国作为世界上第四号经济大国和第二号贸易大国,当然不可能有例外。其实,在WTO框架中被诉也不见得就是坏事:一方面,我们也有胜诉的可能,如果我们胜诉了,就可以有力的驳斥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指责,这比我们自己的辩解要好得多;退一步讲,即使我们败诉了,那也是2年以后的事情,再加上15个月的执行期,我们可以为自己赢得3年多的调整期,远比在谈判中就作出让步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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