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中国经济法学
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开始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处于转轨时期的经济体制更加强调国家调节,此时的国家既是政权的体现者,也是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其实质是保障经济自由,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转,这就要求国家对经济工作要少一些权力的管制,多一些自由的调节和引导。
(一)转轨体制下的中国法治的基本特征
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都迫切要求领导方式从人治转变为法治。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法治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法治渐趋昌明。一般来说,经济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治化,党中央顺应历史潮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充满生机的市场经济,呼唤并依靠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经济主体间的平等性的基础上,除依赖经济规律外,主要依赖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行。同时,社会主义法治也是提高公众思想和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对社会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及其特殊功能使法治渐趋昌明。
第二,法律体系渐趋完备。我国承继苏联的法律体系,否定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民商法的复兴打破了以“行政命令”代法的局面,私法开始发展壮大,公私法并驾齐驱,这有利于我国构建体现自由、平等、控权的法律体系。至2002年,我国已形成以
宪法为基础,以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核心,以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三,法律部门划分和功能区隔日渐清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样化。计划经济时期那些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的关系,正是需要加以深刻改革的。《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公司法》《
证券法》等的颁布使民法商法得以复兴,行政法也日趋发达,《
反垄断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经济法在调节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中也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每一部门法既相互配合,又独立地发挥调整作用,诸法合一的混乱状态得以根本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