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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信报《从雷曼事件学习“认识你的客户”》一文看国内银行理财产品销售

  
  (二)“认识你的客户”方面

  
  从上文可以看出,我国香港地区关于理财产品“认识你的客户”方面的规定,主要见于上述操守准则第五章,即银行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立其每位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银行经考虑关于该客户的资料后,应确保其向该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银行就衍生产品或杠杆式交易,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确保其客户已明白该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因买卖该产品而可能招致的风险和损失。

  
  在客户评估方面,我国目前的监管规定较为全面和系统。比如,《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同时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第二十六二十八条,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五条等,均不乏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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