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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信报《从雷曼事件学习“认识你的客户”》一文看国内银行理财产品销售

  
  三、国内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存在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尽管就理财业务的诚信经营和销售方面,我国大陆地区的监管规章不及香港地区那样明晰具体,但“诚信原则”作为民商事法律规范当中的“帝王条款”,在《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不欠缺明文规定,且应为任何民事主体在任何民事活动当中严格遵循。在“认识你的客户”方面,我国银监会出台的有关办法、指引、通知等对其做出了较为明确系统的规定,国内银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也一般在客户资料档案、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提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深圳发展银行)。因此,与我国香港地区情形类似,理财产品的监管突出表现在内外部制度执行方面,而其中的产品销售执行环节是值得格外关注的。

  
  1、以完成销售业绩作为考核指标

  
  为追求经营效益,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均以销售业绩作为对理财经理的考核指标,弱化有关合规性要求。因此国内银行也如同香港地区个别银行一样,曾存在过将理财产品销售给七八十岁以上完全没有投资经验的存款者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一种短期行为,一旦理财产品运作亏损,不能达到投资者预期,就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客户投诉和监管处罚,进而损害我行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2、“认识你的客户”环节存在工作不够到位现象

  
  国内银行理财经理在对客户进行评估时,存在如下现象:没有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谈,也没有做到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对客户资料档案的建立和保管不够重视。

  
  3、理财经理销售行为缺乏监督

  
  国内银行业理财产品有关宣传品和销售物料,曾存在过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现象。在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4月份通报个别银行后,产品宣传及物料投放渐趋规范,存在问题得以纠正,但理财经理的销售行为仍缺乏有效监督。

  
  4、理财销售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个别银行曾经存在过不具备理财资格的人员销售理财产品的现象,而且目前的理财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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