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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香港信报《从雷曼事件学习“认识你的客户”》一文看国内银行理财产品销售

  
  根据上文讨论,就国内理财业务合规经营方面有如下建议:

  
  1、树立理财业务的长期发展规划

  
  单纯从理财业务本身而言,商业银行的直接回报率并不高,理财经理的工作热情一般也明显低于个贷经理。因此,从目前来看,理财业务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点,而且面临较大的客户投诉、监管处罚和声誉损失等风险。在开展理财业务时,高管层宜从战略高度进行考量,当前如须继续开展,应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短期不以盈利为目标,加大人才培养和储备力度,强化诚信经营,恢复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信心,打造银行理财产品在业界和消费者心中的品牌形象。在理财经理考核方面,尤其应避免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指标,合规性指标应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完善银行有关内部规章制度

  
  “人无信不立”,尽管我国银监会未就理财经理诚信销售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但由于诚信是企业经营之本,因此建议银行理财部门比照香港地区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相关规定,按照其关于银行及证券公司“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诚实、公平、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以及“应确保向其客户做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都是准确及没有误导成分的”等相关要求,完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3、进一步加强对理财经理的行为规范培训

  
  理财业务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和行为规范培训。目前国内银行对理财经理的行为规范方面的培训普遍不足,重视程度也不高。“诚实、公平、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以及“应确保向客户作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都是准确及没有误导成分的”这些基本销售行为规范,理财经理务必铭记于心,并付诸于行动。而对于“认识你的客户”应作为一个终极目标进行培训,不能僵化理解为做选择题,理财经理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对客户风险属性及偏好的真正认知。

  
  4、重视对理财销售规章的监督执行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理财规章的监督执行是产品销售的重要一环。针对目前对理财经理销售行为监督存在盲点的事实,可以尝试考虑对销售过程进行电话录音方式进行监督,以有效避免理财经理为提高业绩而违规销售,并进而避免日后客户因“不当销售”问题投诉银行。

【作者简介】
程武龙,男,1976年出生,吉林大学法学院2004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2002年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中级职称,科级。现就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任经理职务,此前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任中级法律顾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任法务经理,并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案件处借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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