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样的科学精神,在人的生命权与以生命权为代价换取来的暂时安宁之间,作出何种选择,就不言自明了。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这话一点都没错。但这话不能只是在生命丧失之后才格外强调,应该赶在生命丧失之前倍加关注。生命权这一最大的人权,是社会长治久安和生产力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为了尊重人的生命权,防止生命在瞬间即逝,暂时牺牲局部生产力之发展是完全“事有所值”的,因为那是为了更好的安定和更快的发展。如果把科学精神局限于精确的数据,笼罩于严苛的政治,则只能是以牺牲人的生命权为代价去换取暂时的安定,损失的是高昂的救助成本,毁坏的则是长期发展、持续发展以及有关当局的声誉累积。
前文已经提过,科学精神不仅包括科学现实,也包括科学可能。在科学可能的领域,出现错误预报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这不违背科学精神。以地震为例,假如政府错误的预报了地震,让可能发生震灾的有关地区群众暂时采取防范措施,哪怕是地震终究没有发生,民众也不会有无理的抱怨和伪装的冤屈,反而会感激政府对人民的关爱。退一两步说,即便有民众会有对预报能力低下的指责,也总是好于未等来精确“数据”之前就丧失生命的悲惨后果。因为,这事关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不仅是宝贵的,而且只有一次。
这不仅是一个科学精神的问题,也是一个民生责任的问题。科学精神与民生责任并不矛盾。民生责任之履行应当贯彻科学精神,科学精神的核心价值目标应当锁定于民生责任。换句话说,科学的科学精神应该以促进和优化民生为价值定位。仍然以地震为例,地震灾害重在预防。我国《
防震减灾法》第
3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预防地震比消极等待地震发生之后去救助更有利于保证民生。当然,预防地震的责任不只是地震局,《
防震减灾法》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以建设行政部门为例,该法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显然,建设工程质量如何,对地震的预防和损失的减少功能关系甚大。在此次汶川地震中,不少学校发生了倒塌,人们就不禁纷纷质问:为什么学校的校舍在地震面前显得如此脆弱?而受伤和死亡的却是大量茁壮成长的孩子。因此,民生责任绝不只是一个部门的责任,是全社会的责任,涉及到责任心、敬业精神与依法履职的关系问题。《
防震减灾法》第
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