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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格证明人身危险性的探索

  

  运用品格证明人身危险性是本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犯罪预防,完善强制措施、定罪、量刑、行刑程序的基础。人格特征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考察行为人的人格特点并加以科学的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更加准确、可靠。作者通过完善人格调查制度论证了测评人身危险性的方法、内容和程序等。提出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即影响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包括:(1)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的感情和关系,家庭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2)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即有无犯罪前科,成长过程中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或事等;(3)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4)在社区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5)就业情况及在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6)犯罪中表现可以从犯罪的主观状态、手段、损害结果等方面考察;(7)犯罪后的表现主要包括在犯罪后是否自首、立功、坦白交待、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


  

  准确评估人身危险性,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作者分析了人格障碍的含义及类型,人格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论证了形成人格障碍的原因,提出从防止人格障碍的形成和对人格障碍进行矫正两方面进行犯罪预防。作者为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取保候审率较低的问题,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提出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的时候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量刑大体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确定基础刑期,第二步是调整基础刑期。第一步侧重的是寻找与罪行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第二步则是根据罪行之外的与犯罪人自身密切相关的因素确定对犯罪人具体适用的刑罚,应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如果说第一步实现的是罪刑均衡的话,第二步实现的则是刑罚个别化。虽然书中的有些观点与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我认为作者的选题与研究重点的选择都非常有前瞻性与可行性,本研究成果必将对推进我国的刑事程序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做出贡献。


  

  四、以未成年人刑事品格证据为突破口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世界四大公害之一。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减少和拉制社会犯罪的首要问题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尤其是对于生理、心理均处于发育阶段的青少年罪犯来说更是如此。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如何使他们健康成长,矫正犯罪少年回归健康正常的社会生活,其意义十分重要。为此,世界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非刑罚化、人道主义的倾向。我国2006年12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也强调7人格调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意义,但是各地司法部门施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格调查制度做法不一,亟待予以规范,从而使研究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具有了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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