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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LPC与法律诊所看英美两国法律实务教育的差异

  
  目前在美国,绝大多数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其模式具体包括如下三类:首先,就实施的场地而言,可以分为内设式诊所与外置式诊所。内设式诊所开设在大学校园之内,主要是与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机构相联系。学生在教学人员的督导下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代理。内设式诊所就当事人(“客户”)所接受的服务而言,并不亚于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尤其难得的是,它培养了学生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外置式诊所则是将学生安排在法学院之外,并在非教学人员督导下从事法律工作。一般而言,学生参加这一活动的地点是在律师事务所。其次,从法律诊所教育的训练形式看,包括经验性的、实践性的以及主动性的训练。经验性的训练主要是通过教师传授和观摩律师行为,来取得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实践性的训练则是通过参加具体的法律事务的办理,例如法律援助等,来实际参加法律活动;主动性训练则是通过学生积极主动地了解法律的运作情况,例如进行社会调查等,为明确司法运作程序提供第一手的素材。第三,从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来看,除了传统实践性教学的技能培养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即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律诊所的教育中,人们所持的基本观念是,“道德问题来自于我们和我们学生的工作,出现在我们客户案件的真实事实和背景中,也因此应通过磨练判断力予以解决。”同时,这也是法律诊所教育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式所不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法律诊所教育只是为学生的道德成长提供了一种机会,并不必然保证学生通过这种教育就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是,这种教育方式将学生置于道德主体的角度,体现了由成年人对自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社会期望。

  
  法律诊所教育方兴未艾,其在美国已经稳稳扎下根来,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不仅如此,拉丁美洲、非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诸多法律院校已成功地借鉴了这一教育方式。就连法律实务教育十分发达的英国,也受到了法律诊所教育方式的影响。英国自20世纪70年代建立第一个公开的法律诊所以来,经历了70年代早期诊所处于孤立地位;80年代相对缓慢发展;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生机勃勃,充满活力,并在法学院课程设置中具有明确和可靠的地位这样三个发展阶段。英国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诊所活动在英国绝大多数新老大学的本科课程中已占有一席之地。此外,模拟诊所也越来越多。

  
  从前述对英美两国法律实践教育课程的简要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二者所存在的诸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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