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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

  

  (三)救济方式


  

  依照《性别歧视法》和《种族歧视法》的规定,雇佣法庭在审理案件后可以做出以下裁决:(1)宣布原告和被告与反歧视法有关的权利的命令;(2)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3)向被告提出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建议。


  

  四、英国经验与中国反就业歧视法的完善


  

  (一)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状和方法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反歧视立法或反就业歧视立法。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 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些条文都涉及了劳动者平等就业和禁止就业歧视的内容。此外,《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残疾人就业、妇女就业以及禁止歧视等都作了规定。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促进法》用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就业促进法》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第3条),规定劳动者遭受歧视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62条),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8条)。这些规定明确了遭受歧视的受害人可以获得的救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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