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宪法第368条中的语句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与其他规范语句进行比较。通过与其他宪法条文的比较分析,人们得出如下判断:
A.“修正”意味着改善或完善
通过对制宪者意图和宪法文本本身对于“修正”一词与“修改(alter)”与“废除(repel)”的区分使用,可以发现,“修正(案)”一词的解释应符合上述制宪目的,从而应被解释为改善或者完善的意思。[6]既然是改善或者完善,当然就不是推倒重来,就意味着限制。
B.并非所有条文都可以修正
宪法第368条中的规定是“对于本宪法的修正”,而非“对于本宪法任何条文的修正”。有学者认为,如果制宪原意在于授予议会和邦立法机关对于宪法的所有的条文作出修正,那么,制宪者只需要在该规定中加入“任何规定”一词就可以。[7]而且,将宪法第368条与宪法其他条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最初的宪法第368条中并不包含“纵使有其它规定”条款。而在印度宪法文本中,以这种语句来强调立法机关享有广泛立法权限的情形相当普遍。就此而言,应当认为宪法第368条中的“对于本宪法的修正”是有所限制的。修宪机关不得恣意对宪法的所有条款作出修正。
C.并非所有内容都可以修正
通过考察制宪历史,可以发现,没有任何制宪代表认为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废弃基本权利。如果他们这样认为,那么,很大一部分人民,特别是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绝不可能接受这部宪法。Krishnamachari 先生在制宪会议中主张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基本权利条款的修改。而最高法院在许多判决中也主张基本权利构成宪法修改的界限。此外,宪法关于分权原则、议会民主、司法审查的条款也被认为是不得修改的内容。
D.宪法文本中的其他证据
除以上各项之外,在宪法文本中还有其他证据也表明了修宪权存在界限。例如,宪法规定议会议员在就职时要宣誓“真诚地信仰和忠于宪法”,如果宪法允许议会恣意破坏宪法,这样的规定就不会存在。
4.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的“解释者”和“守护者”
既然修宪权存在界限,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就是自然而然的。接下来的问题是,由谁来审查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在实践中,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关是最高法院,但在宪法文本中,实际上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来自于对几个宪法条文的解释:
首先,宪法第114条规定:“最高法院所宣布的法律拘束印度境内所有的法院。”对于此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印度有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法院宣布法律。这一条文特别强调由最高法院宣布法律,这等于承认了最高法院对于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其中也当然包含最高法院是宪法解释者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