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项目。目前现阶段,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政府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安排以上五种社会保险项目的费用。可是,大多数地方连养老保险项目费用都没有安排,而是用基本生活保障项目代替了养老保险项目。只有少数地区安排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项目费用。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项目费用没有一个地方安排。
3、没有为被征地农民安排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费用。目前现阶段,不管地方政府具体如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都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1)在养老金方面。根据上述,目前大部分地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些地区发给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往往比城镇居民的养老金要低很多。例如,在黄山市,没有建立基本养老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养老金只有100元,即使是建立了基本养老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养老金最高也只有210元。在南京市,属于第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养老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每月养老金最高只有260元,属于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劳动力在退休时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每月最高也只有400元。在嘉兴市,到2004年时,城镇职工最低养老金已提高至每月496元,而被征地农民仍为每月398元。[2]即使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低于城镇居民所享受的待遇。例如,杭州市规定被征地劳动力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70,比城镇居民少了30%。而且2003年发布的《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被征地农民不受最低养老金制度保障。另外,虽然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调整时,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亦同时调整,但其调整的待遇应根据0.70的缴费系数适当核减。南昌市规定被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月基本养老金285元,这个标准远远低于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出来的金额。以2007年为例。南昌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286元,按照国务院2005年第38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期限是15年,月基础养老金应为20286元×15%,等于254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为20286元×8%×15除以120,等于200元,这样,2007年度被征地养老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本来应为254元+200元=454元。
(2)在医疗待遇方面。根据上述,目前大部分地区只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些地区没有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被征地农民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医疗待遇。即使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医疗保险体系的地区,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医疗待遇依然要低于城镇居民。例如,在北京市,虽然被征地农民可以和城镇居民按照同样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但是,由于在安排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时采用的是最低标准,划入到被征地劳动力个人账户的医疗费金额月标准是依法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2%,要低于城镇居民个人账户的医疗费金额月标准。根据2001年2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0条和21条规定,城镇居民个人账户的医疗费金额月标准为:不满35周岁的职工是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乘以2.8%;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是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乘以3%;45周岁以上的职工是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乘以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乘以4.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乘以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