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国主要采购方式简介与评价
(一)主要采购方式介绍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规定的三种采购方式均为招标程序,即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选择性招标(selective tendering)和限制性招标(limited tendering)。协议对这三种形式分别进行了说明:公开招标是所有对项目感兴趣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的招标程序;选择性招标(类似美国与我国的邀请招标)允许采购人以不同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单位投标,但不得排斥合格未被邀请方投标,并且要保证公平的国际竞争,尽量多地非歧视性地邀请国内外供应商;限制性招标允许采购人单独地与供应商进行联系,招标程序可以不遵循公开招标与选择性招标所要求的一般原则,但其适用条件非常苛刻(见WTO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第一款),且不能用于规避竞争、制造歧视或者保护国内供应商[1]。另外,协议的第十四条允许招标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其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确定供应商的对比情况[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规定了七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two-stage tendering)、征求意见书(requestion for proposals)、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限制性招标(restricted tendering)、征求报价(询价,request for quotation)、单一来源采购(single source procurement)[3]。两阶段招标是将招标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采购人可以就欧共体公共采购指令规定了三种采购方式:公开程序、限制性程序、谈判程序。其中公开程序即公开招标,限制性程序即GPA中的选择性招标,而谈判程序则相当于其他国家与地区所规定的竞争性谈判[4]。
世界银行集团《采购指南》中规定了国际竞争性招标、两阶段招标、询价与直接签订合同。其中国际性竞争性招标即公开招标,直接签订合同相当于单一来源采购[5]。
(二)主要采购方式评价
从国际组织与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可以看出,世界通行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两阶段谈判、询价、竞争性谈判以及单一来源采购等。
公开招标为主体公认的最广泛适用的采购方式,而其他方式则是在公开招标之外存在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但即使对于公开招标这种为所有主体所公认的采购方式也并非是完美的,在实践中真正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的仅占30%-40%[6],在学界也被认为其有效适用需依赖于一定的条件,包括采购市场存在良好的竞争、招标书中技术规格或其他技术说明清楚准确、采购时间充分、合同金额数量达到一定数额以至于招标所耗费的金钱物有所值、价格是采购人做出决策的基础[7]等。因此,当上述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时,就会出现负面影响如当生产过剩且缺乏有效规制时的低价竞标[8]、竞争不足时中标价偏高、招标所节约的资金得不偿失以及由于招标文件中语言表达问题带来的争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