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这也许是一篇缺少学术性、理论性的论文,因为笔者未能找到相关文献,也没有检索到前人研究成果。这也并不一定能称得上是实践性的调查报告,因为它的调查仅局限于一个小城市。但这却是笔者所听到的政府采购实务中基层行政人员最真诚的呼唤。或许它并不能以偏概全,但我相信这些问题真的存在。当人们对政府采购这个如此敏感的话题议论颇多的时候,他们在尽自己的全力履行职责,却遭来本不应属于他们的非议,这是否说明我们该反思制度本身的问题了。
政府采购在中国也是一个移植的学科,学者们也是习惯于研究欧美的制度,然而这些制度是否适合中国,或者说,是否适合现在的中国?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关注?
此外,在调查中笔者还了解到政府采购的价格在这种“价低者得”的模式下仍然居高不下的一些原因。一是投标者串标,二是在小城市投标人少(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只要不少于三家可),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就更少,即使是低价中标,其低价也并不一定低于市价。而比选中有关于预算价下浮一定百分比投标的规定,也可被现行的制度所借鉴,以解决“价低者得”时反而价高的悖论。
【作者简介】
宋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于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院交流学习。本科毕业于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英语(经贸方向)专业。
【注释】 WTO政府采购协议第8、10、15条。
一些论文与专著中认为GPA中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然而笔者对GPA原文所有条款特别是14条(专著谈判采购方式的引注来源)仔细研究后发现GPA里的谈判只是在招标阶段中允许加入的一个环节,而非独立的采购方式。
张照东:《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江西出版集团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188页
张照东:《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江西出版集团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191页
同上。
孙晓云:《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份不详。转引自楼继伟《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孙晓云:《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份不详。
张莹:《我国招标投标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104页
这是美国政府采购的主要目的之一,即good value,当然good value除了成本最低同时还要求性价比要高,不能一味追求低价,但由于美国的分权体制,预算由议会而非政府控制,对低价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政府侵犯议会财权的限制。
来源于采访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