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束语
“正义必须得以实现,并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法律谚语揭示,看得见的正义和及时实现的正义才是正义的应有之意。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因此,任何社会要实现和谐发展和积极进步,必须依靠法治,而法治的根本途径就是正确实施法律,及时实现社会正义。
【作者简介】
金孝柏,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注释】何怀宏:《公平的正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罗尔斯:《正义论》。转引自:姜素红:“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102页。
朱林着:《澳门行政程序法典——释义、比较与分析》,澳门基金会1996年版,第2页。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5页。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11-516页。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三条至第十二条。
王锡锌:“行政程序法价值的定位——兼论行政过程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7313徐亚文著:《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4至75页。
王锡锌:“行政程序法价值的定位——兼论行政过程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7313张惠虹:“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1209。
张惠虹:“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1209。
吴德星:“行政程序法论”,载于《行政法论丛》第2卷,罗豪才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吴德星:“行政程序法论”,载于《行政法论丛》第2卷,罗豪才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14页。
董炯:“行政法之基础”,载于《行政法论丛》第2卷,罗豪才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3页。
有学者提出“程序正义”的概念,认为程序正义“是体现正义的法治模式”,是“制约权力的法律手段”,本文赞同这种观点。具体参见徐亚文著:《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至270页。
何金明著:《澳门公职法律制度概论》,澳门晨辉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7页。
有学者对澳门公共行政人员的任职资格或条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具体内容参见:何金明著:《澳门公职法律制度概论》,澳门晨辉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9页至第40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转引自:天堂法雨:“法律如何成为信仰?”,
http://guancha.gmw.cn/2004-4/27/1282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