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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秘密救济途径和诉讼策略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5条以及《若干规定》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罚款。虽然我国与美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相似,然而采用“双轨制“的操作模式在一定层面上反而限制了救济途径的采用,即受害人要想获得充分完全的救济途径,必须通过行政程序以获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罚款的救济,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损害赔偿救济,增加了受害人的讼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了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策略

  
  采取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配合的方式。中国企业要长远发展,最关键还在于首先要有自己的核心技术,缺乏核心技术的企业只能是别人的“加工厂”、“代工人”。因此,在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的同时,必须将原来的以模仿为主的发展思路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理念,从一定层面上来说就是积极申请专利。因此,中国企业一定要认真关注自己的知识产权。截至2006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1,089,515件,占三种专利申请总量的32.7%。其中国内发明专利申请565,147件,占51.5%,国外发明专利申请524,368件,占48.5%;其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823,781件,占75.6%,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265,734件,占24.4%。[12]

  
  用于商业秘密保护受到雇员、保护手段、技术更新、反向工程等因素的限制,因此如果不能确定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可以采用申请专利的方式。或者将本单位的核心技术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而围绕核心技术、容易被突破的“技术”可以采用申请专利的双重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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