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劳动债权储备基金筹集的时间。劳动债权储备基金筹集仅能发生在企业没有被宣布破产之前,也就是发生在企业的正常经营过程中。劳动债权储备基金筹集的时间的时间长短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债权清偿多与少的利益。如果一个企业从成立之日就非常注重企业劳动债权基金的储备问题,那么经过日积月累,其数额肯定巨大。这样看来,劳动者的得以清偿机会大大地增加,债权不能得以满足的风险性必然会降到最低点。劳动者利益能得到比较周全的保护,从而达到最大化。反之,如果这种基金的储备时间较短,则能满足劳动者债权的份额就会减少,最终影响到劳动债权利益的受损可能性比较大。
3、关于劳动债权筹备基金的主体。劳动债权筹备基金的主体是指应该由向谁来筹备这种基金。笔者认为,既然劳动储备基金制度是为了避免将来企业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地可能性而设置的,其根本的出发点是为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所着想。按照法理既然双方都对双方有益,那么就承担一定的责任。显然,劳动债权筹备基金应该由企业和劳动者按照约定的一定比例来共同承担、共同出资。具体出资的多少由企业与劳动者召开职工大会协商一致。另外,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机关。它对劳动者的工资承担保障的义务。因此,政府也要按照一定比例来承担出资责任。因此,劳动债权筹备基金的主体分别是政府、企业和劳动者。
4、关于劳动债权筹备基金的管理人。劳动债权筹备基金的管理人是指已经储备的劳动基金应该由谁来负责管理。从我国当前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来看,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维护者。另外,劳动债权筹备基金的保管是否适当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需要。笔者认为,劳动债权储备基金最好双方约定由工会来当管理人,当然也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协商或指定由第三人来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三人最好是由某个单位或组织来管理,这样安全的系数是比较大的。如果由某个人或几个人来管理,必然会增加管理上的风险性。
5、劳动债权储备基金的设立由企业和劳动者召开职工大会来协商一致。劳动债权储备制度完全是一种企业与劳动者为了避免将来被宣布企业破产后,其劳动债权能得以满足的一种自救方式。必须要通过召开职工大会企业与劳动者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来表决。为了避免操作过程中的困难。笔者认为,法律、行政法规不应该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建立这种制度,而是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可以作出的建立或不建立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