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劳动债权筹备基金不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也不能为破产债权的偿还对象。无论是从劳动债权筹备基金设置的目的、还是其性质来看,劳动债权筹备基金既不属于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的偿还对象。它的适用对象只能特定的企业职工,而且用途也只能是清偿劳动者的工资以及相关的费用。既然如此,这种基金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不必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而是与担保债权一样同时进行清偿,两者不存在谁优先清偿的冲突。
由此可见,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设置是通过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为主的,政府为辅的能使双方利益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性获得双赢;是一种富有预见性、理智性而又现实性的做法。
(三)建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构想的必要性分析
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构想的设置并非随意性,而是从多方面中考量出来的实践需要。
1、劳动债权不能得到清偿的需要。由于《
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以及新《
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都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相互结合,把担保债权列入破产程序启动之前清偿。显然,直接制约与影响着劳动债权无法清偿或部分清偿。再加上我国的破产费用与破产共益债务都优先于劳动债权得以清偿。这样又使劳动债权的清偿问题带来更多的困难。劳动债权的圆满实现或部分实现实际上难以符合新的《
企业破产法》规定。因此,新《
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在我国劳动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现象屡见不鲜。
2、劳动者生存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我国社会两级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从追求社会公平的理想出发,弱者生存权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劳动报酬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乃是维护自身及家庭生存保障之根本所在,尤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非常薄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5}笔者认为,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它们的生存权利的物质保障如果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或保护力度不够,会制约着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秩序。基于如此,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我国企业应该统筹兼顾、高瞻远瞩地考虑可以设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来提前预防企业破产后劳动债权不能得到清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