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之构想

  
  3、社会保障制度与保险品种范围局限性的需要。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基金难以与实际生活水平相互适应。如果一旦劳动债权不能得到及时的偿还,劳动者仅仅依靠社会保障基金来生活或生存实在是难以想像的。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险的品种范围还不够广泛,还没有建立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这种保险.显然,从当前的境况表明,试图通过各种社会手段来弥补劳动债权不能清偿这种现象不再发生是不太实际的。所以,只要企业与劳动者通过自救的方式,就能减少自己将来不能清偿的风险。

  
  4、立法技术不成熟的需要。担保物权和劳动债权优先权都属于优先权,目前我国学界对优先权的某些属性研究还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或不成熟的表现都极有可能会对对劳动者利益的忽视与保护,甚作出不公平,不正义的结论。不仅如此,有学者认为:“担保物权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各自有其深远的法学基础和独立的经济功能,它们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广泛而长久的存在本身即说明了社会对两种制度的需要。但当两者发生竞合时,即就同一财产之上两者同时存在时,法律制度必须面对两难抉择,做出孰先孰后的排序”。{6}

  
  笔者赞成这样的说法,在立法技术层面还不成熟情况下,特别是在作出所谓的“孰先孰后”的立法结论后,再建立一层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膜”又未尝不可呢?——即是构建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

  
  因此,通过对实践现状的考量,构建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在眉急。

  
  (四)建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构想的可行性分析

  
  1、香港地区的经验可借鉴。设立欠薪保障基金这是借鉴香港的经验,由政府主导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措施可以使那些确实没有财产支付劳动债权的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充分保障。基金来自政府财政的专项划拨和每年企业缴纳的一定数额的资金,这些基金就是用于将来破产时难以清偿职工工资的保障。这项措施必须从新建企业抓起。对于部分老国有企业,可以考虑由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7}笔者认为,我国香港地区与大陆地区毕竟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别,完全依靠政府来买单是不可能的。在我国,设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只有通过大家来努力,才有实现的可能性。包括政府、企业、劳动者长期的共同努力,是完全可行的。

  
  2、实务中尊重利益双方的选择可操作性。由于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地位有些先天性偏颇,劳动者始终处在弱势地位。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建立这种制度,势必会在实行的过程中,遭遇“红灯”的可能性。同时,也难以体现民商法一贯所倡导的“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基于如此,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立法中,可以把劳动债储备基金制度作为任意性条款。即是设立这种制度可以由劳资双方来共同选择,切不可把其当为强制性规定,使企业与劳动者有充分协商的空间。利益双方只有协商中相互妥协,才能保证其行为的实施的可能性。建立劳动债权储备基金制度也如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