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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银行赴港上市后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可以说,银行的违法行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地与银行的公司治理不完善有关。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其治理结构不完善早已是一个普遍问题了。在H股公司也不例外,比如“沈阳公用”,上市不到3年,就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其投资计划,引发股价一天之内下跌17%。


  

  目前看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目标不难实现,但是上市后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确是值得继续关注。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在股份制改革后既做到“形似”,又做到“神似”,是其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即需要外部监管,强调市场约束,强调内部控制。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也具有特殊性,在其实现了股份制改造,解决了所有者缺位问题之后,依然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如何发挥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问题、缺乏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等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其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五)挪用、非法使用募集资金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的现象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 H股公司也不例外。里昂证券1996年对已上市的23家H股公司的调查表明,只有1/3的公司已经将大部分资金投入生产、改造或建设,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上市募集的资金运用状况不理想,要么存入银行,要么挪作他用。在轰动一时的“欧亚农业”事件中,据内地司法机关调查,欧亚农业的主要问题是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占用农地、合同诈骗、行贿、伪造金融票据;欧亚农业在香港的主要问题则是以虚假财务资料骗取上市资格、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夸大公司营业额和利润。“北人印刷”,1993年12月至1995年2月将募集资金1.25亿元人民币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和购买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共占募集资金的26.7%。此事被香港媒体曝光后,引起小股东不满,因其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联交所要求该公司作出说明。据香港《信报》统计,2000年,H股上市公司当年募集资金合计3400亿元,其中真正投入公司承诺项目的资金不到10%,相当多的资金都通过“自由资金”的名义,通过委托理财的途径进入股市。如马鞍山钢铁,将1亿元资金委托上海一家投资公司管理,约定保证年回报600万元;宁沪高速:将2.1亿元资金委托国通证券及江苏一家投资公司管理;深圳高速将7.13亿元用于委托理财;浙江沪杭甬高速将4.02亿元用于委托理财;昆明机床将1.67亿元用于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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