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形成的心理机制
心理学中的“需要”通常指主体愿望和客观满足之间的不平衡状态,而利益在心理方面就表现为以需要为基础的动机,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是以需要为出发点的动机的形成与实现过程。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需要构成了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源动力基础,然而这并非单纯归咎于制度缺陷和规范缺乏等外部诱因,更重要地是在外部诱因前提下,招标人、评标委员、业主方等主体“谋私利”的需要与投标人“求中标”的强烈需要互补并发生聚合,实现一方权力变现,另一方以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求得中标利益的共赢局面。
(一)各方利益需要的源起
招投标程序本身建立在招标人与投标人的选择与被选择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招标与投标一致,然而商业贿赂的利益同盟中各方的利益需要已经超越法律的允许范围,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在此为论述方便仅针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与投标人对应,代表评标委员会、业主方、监督管理人员等)展开。
首先,正常情况下招标人并没有非常可观的私利可寻,但由于制度缺陷和法律法规的欠缺使招标权力的监督不到位,经济学上认为这种制度缺陷就提供给招标人一个“信号”,使之产生利用权力谋求个人私利的需要和动机。同时对于投标人而言,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技术标准、资质要求甚至特殊的设备配备,投标人要完成一系列的响应工作并且确保准确无误、质优价低则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平均中标率并不高。为了降低成本、增加中标成功率,只有参与控制招标环节才能避免被动,这就成为投标人加入利益同盟的动机。
其次,各方利益需要实现能力的有限性。招标人谋求私利的动机要实现必须经过权力价值变现,而投标人就是协助招标人实现权力“价值”变现的重要参与者。投标人通过行贿、串标等方式使中标后的所得利益分配给招标人,最终实现招标人的权力变现,投标人同时通过利用招标人的权力实现中标的目的。
再次,双方的利益需要具有互补性,这也是形成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关键所在。招标人等主体的利益是制度以外的私利,这种私利的实现需要他方进行满足,而投标人的利益是制度以内的中标机会,中标机会的支配权集中在招标人手中,这种权力通过制度内的运作实现制度外的权力价值变现,恰好体现了双方利益的内容及实现方式的互利互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