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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特殊管辖问题研究

  
  3.有关网络侵权

  
  对于通过因特网实施的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地同样非常困难。问题的关键是,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获取因特网上发布的信息,于是上述信息所导致的损害就可能在任何地方发生。因此,致害行为可能在任何成员国发生,这一点至少在理论上是成立的。比如,网站所携带的攻击性病毒可能会使其他成员国的所有访问者受到影响。与此类似,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因特网从其他成员国获取失实的金融信息,并据此作出决策,这同样意味着违反有关保证义务的行为可能在任一成员国发生。因此,在上述情形中,住所地在某一成员国的金融机构,比如一家网上银行,就可能在其他成员国法院被诉。遗憾的是,《布鲁塞尔规则Ⅰ》同样未涉及这个问题。

  
  在早些时候的一个案件中,欧盟法院不得不对“致害行为发生地”进行解释。在该案中,原告诉称其在荷兰的苗圃因法国某采矿企业向莱茵河排放过量的盐而遭受损失。欧盟法院认为,“致害行为发生地”既可以指致害行为实施地(法国),也可以指损害结果发生地(荷兰)。对于侵权行为而言,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欧盟法院的这一判决可能对网上侵权案件的审理产生重要影响。如上所述,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因特网从其他成员国获取失实的信息、诽谤或者使计算机感染病毒。按照上述规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是非常容易的。因此,任何通过因特网提供信息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如果在成员国内有住所,就可能在其他成员国被诉。

  
  (三)消费者案件的管辖

  
  随着“以人为本”的社会观念和法律思想的确立,在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越来越注重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先前的《布鲁塞尔公约》,还是现行的《布鲁塞尔规则Ⅰ》,都对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这是其显著特征。因为《欧盟条约》第3条t项和第95条第3项要求欧共体必须通过立法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这些规则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消费者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如果要求消费者到外国去起诉一家外国公司将被视为是有失公正的。因此《布鲁塞尔规则Ⅰ》规定,特殊的管辖权规则将适用于特定种类的消费合同。这些规则对商家和消费者是不对等的,即商家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所在国的法院起诉,而消费者却有权选择受诉法院:他既可以在其住所地所在国的法院,也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所在国的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顺应了消费者国际保护的潮流。

  
  按照《布鲁塞尔规则Ⅰ》的规定,消费者是指非为职业或者经营所用,仅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自然人(《布鲁塞尔规则Ⅰ》第15条第1款)。但是,这一规则仅适用于以下三种类型的消费者合同,即(1)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合同;(2)货物销售提供融资的各种信贷合同;(3)某人将其商业或者职业活动指向消费者的住所地所在国(或者所指向的诸多成员国中包括消费者的住所地所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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