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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可能的民事上诉状

  
  2、某联合调查组在报告中认定进而被法院采信的所谓的原告误闯被告住宅,纯属无稽之谈。

  
  先来谈“误”:误,是错误的意思。原告是去找原先住在此处的同乡,由于同乡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搬出,原告并不知情,顺理成章的去敲同乡的家门,即使发生了没有找到同乡却打扰了住在原同乡屋内的被告的结果,不仅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造成对被告的任何侵害。何误之有?

  
  再来谈“闯”:闯,是凭借武力、暴力强行进入的意思。原告乃七旬老翁,敲门找人,即使是推门(门未锁)找人,也与排除阻拦、强行进入毫不相干。何闯之有?

  
  3、某联合调查组在报告中认定进而被法院采信的所谓的“原告未能及时表明身份,并积极向被告道歉”,纯属对原告所强加的不当义务。

  
  在当时,被告应该首先表明身份(恰如文明社会中,接听电话一方应该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一样),并询问原告意欲何为,而没有审查原告身份的权利。特别是在原告无过错且没有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害的情况下,并无道歉义务。

  
  问题的关键:被告不分青红皂白,肆意认定原告就是小偷,且野蛮、粗暴的实施人身攻击。在此种情况下,任何和颜悦色的言辞辩解都必将被认定为无理抵赖,进而是无效的。

  
  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此后的过程中采取的行为符合一般人在此情况下发生的正常反应。”纯属偏颇之词。

  
  被告对原告的误认具有绝对的过错。关键是:该误认严重背离一般人在此情况下发生的正常反应。

  
  让我们“还原”一下当时的情景:1、初夏的早晨,当属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2、军队大院中的筒子楼里,当属毫无遮挡和隐蔽之所在;3、年迈的老人,当属国家特别保护、社会特别尊重之群体;4、两手空空、衣衫单薄,当属“清白之人”。5、高声敲门、叫门,当属胸襟坦荡之人。所有这些客观事实,可能导致、应该导致正常人的误认吗?

  
  让我们来看一看一般人在此情况下发生的正常反应吧:您找谁呀?您有事吗?您是找这家人吗?您是找我吗?您认识我吗?您是不是找错人了?

  
  让我们再来看一看被告(现役军官)在此情况下发生的反应吧:不由分说,拳脚相加,大打出手,手段残忍。

  
  退一万步来讲,即使被告家中在此前曾经被盗过,在该时、该地、该种情况之下,正常人也绝对不能得出原告是小偷、强盗,且正在作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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