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琼,武汉大学出版社副编审、法律事业部主任。
【注释】他们分别是Bennouna先生(1997-1999)和Chdstopher John Robert Dugard先生(1999—2006)。 关于各国政府的相关评论,参见联合国文件A/CN.4/561。 参见中国代表段洁龙在第61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58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中“外交保护”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两项专题的发言(2006—10—13),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lcybt/t283191.htm. See:ICJ Reports 1970,para.38. 参见黄涧秋:《论外交保护制度中的公司国际规则》,载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8年第2期。 Ibid.,para.70. 国际法院明确指出,“在公司实体外交保护这一特定领域,尚不能确定无疑地证明‘真正联系’被普遍接受。”See:ICJ Reports1970,para.70. Ibid.,para.71. Ibid.,paras.71—76. 参见委员会关于草案第9条的评注,第6段。联合国文件:A/61/10,p.55. 草案第5条是关于自然人持续国籍的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一国有权对从发生损害之日到正式提出求偿之日持续为其国民的人行使外交保护。如果在上述两个日期该人都持有该国籍,则推定该国籍是持续的。” See Loewen Group Ine v.U.S.A.,para.220. 参见联合国文件:A/CN.4/567,第57段。 同上注,第58段。 See:ICJ Reports1970.paras.40—47. Ibid.,paras.65—68.92. 参见联合国文件:A/CN.4/567,第60段。 See ICJ Reports 1970.para.66. 参见联合国文件:A/CN.4/567,para.63—65 参见联合国文件:A/CN.4/561/Add.1,p.9. 参见联合国文件:A/CN.4/561,p.29. 参见中国代表段洁龙在第61届联大六委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第58届会议工作报告”议题中“外交保护”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两项专题的发言(2006-10-13),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lcybt/t283191.htm. 参见联合国文件:A/CN.4/567,para.69. See:ICJ Reports 1970,paras.46—47. 参见联合国文件:A/61/10,p.67. Ibid.,pp.59—60. 参见联合国文件:A/CN.4/561/Add.1,p,8。 前注。 草案评注语。参见联合国文件:A/61/10,p.52. 参见联合国文件:A/61/10,pp.69—70. 国际法院在国际工商业投资公司案和西库拉电子公司案中一再确认了此规则习惯国际法的性质。See ICJ Reports1959,p.27;ICJ Repotts 1989,p.42. See D.P.O’Connell,International Law,Vol 2,Stevens and Sons,1970,p.1059. 参见委员会评注中的相应内容。联合国文件:A/61/10,pp.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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