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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种类

  
  2.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制度

  
  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等。但我国《物权法》对房屋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具体规定,[25]我们认为,房屋所有权具有历史性、私益性,所以房产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并且房屋所有权制度又与债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联系,有的问题(如所有权登记、共有等)则很容易与物权法总则和所有权中其他原理重复;另外,很多房屋所有权纠纷经常还要重点从财产分割、继承、婚姻等领域法律法规中寻求答案,有只是根据政策处理这些事情。相比土地所有权,它自身并无明显特性。所以,我国《物权法》没有专门作出规定。本节也不再详细介绍。

  
  三、动产所有权

  
  (一)动产所有权的定义

  
  根据前面介绍的所有权的分类,我们可以知道,动产所有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所谓“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民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一般是先界定不动产,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动产。[26]动产所有权的客体非常广泛,一般来说,除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随物以外的财产,都是动产。

  
  (二)动产所有权的涵义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科技的发展,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不断加强,动产的类型呈日趋繁多的趋势。就其形态而言,动产所有权可分为一般动产所有权与特殊动产所有权。一般动产所有权是以动产为客体在权利行使上具有所有权一般特征的动产所有权,特殊动产所有权是指以某种不同于一般动产的物为客体,在权利行使与权能分离上具有特殊性的所有权,特别动产所有权一般专指货币所有权。[27]

  
  (三)动产所有权的特征

  
  与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动产所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殊性:

  
  1.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特殊性

  
  不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一般只能是固体,而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气体。可见,相对于不动产所有权来说,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其表现形态呈现出多样化。

  
  2.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特殊性

  
  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主要是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比较少见,因此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行为,而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既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故而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原因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或其他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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