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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价值取向与保险裁判实务浅析

  
  B财险公司代理人认为: 醉酒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作为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公民都知道的常识。对合同中约定的醉酒驾车造成的损失免赔的免责条款,身为驾驶人员的张A及其所在单位应该清楚,该条款亦不存在疑义,且保险合同重要提示栏中也提示投保人必须认真阅读免责条款,故原告以被告未向其作重要说明为由认为该条款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张A所在单位要求被告B财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涵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本案中,B财险公司没有举出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且投保人也没有在保单上签字确认。B财险公司对打印在保单上关于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特别约定的内容,没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的规定,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该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遂判决B财险公司对原告予以赔偿。

  
  二审判决

  
  B财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条款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亦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主旨系让投保人明确免责条款范围,对自己行为保持必要谨慎,判断其利益得失。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示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在保险条款中,对于醉酒驾驶免责条款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已经提示投保人。对此免责条款,因系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为机动车驾驶人员所知常识性内容,投保人通过阅读免责条款即可理解。所以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尽管保险公司操作不够规范,但投保人亦有义务仔细阅读该条款,了解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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