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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我国证据法学是在翻译和介绍国外证据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例如,杨兆龙于1930年所著的《证据法》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证据法学著作,它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即“证据之提举”、“证据之得当”、“证据之分量”。[7]这一著作在内容上基本停留于对英美证据法学理论的翻译和介绍。其后,有不少海外的证据法学著作被陆续介绍到中国,为中国证据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从总体上看,民国时期的证据法学处于对国外证据法学理论的翻译与介绍阶段。

  
  (二)以证据为中心的研究阶段

  
  建国以后,随着民国“六法全书”的废除,我国学者开始大量地翻译苏联证据法学著作,由此,苏联证据法学理论对我国这一时期的证据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陈光中先生等老一辈法学家也结合我国实际,对证据理论进行了一些开拓性的研究和探索。陈光中、时伟超撰写的《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分类与间接证据的几个问题》、王力生撰写的《对刑事口供的几点认识》等文,是我国50年代较早的证据法学论文。但是,后来由于政治原因,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一度陷入停滞。

  
  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证据法学研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1982年,张子培、陈光中等教授所著的《刑事证据理论》[8]出版,这是我国建国以来最早的一部证据法学著作。其后,齐剑侯、童振华所编的《刑诉证据基本原理》[9]以及巫宇甦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证据学》[10]也相继出版。后来出版的影响较大的教材还有陈一云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证据学》[11]。其中,巫宇甦主编的《证据学》可以算作这一时期的代表作。

  
  这一时期证据法学论著的特点是以证据为中心。以巫宇甦主编的《证据学》为例,该书开宗明义地指出,“证据学是以诉讼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对诉讼证据从理论、制度以及实践多方面,包括其历史和现状,进行更为广泛和深入的综合性研究”。[12]全书分为17章,除去前3章内容属于对证据制度历史的介绍以外,只有第5章以“证明”为主题,其余的13章都是关于“证据”的内容,涉及证据的概念、分类、运用原则、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以及各类证据的概念、意义、收集和保全等内容。

  
  从理论体系上来看,这一时期证据法学教科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史论、总论和分论三个部分。总论部分以证据的概念为起点,对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进行综合性的介绍;分论部分则是将各个法定证据种类单列一章分别进行阐述。[13]

  
  (三)证据与证明并重的研究阶段

  
  我国证据法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肇始于裴苍龄教授所著的《证据法学新论》[14],该书在上世纪80年代末出版。裴苍龄教授在这部著作中指出,“根据证据、证据实践各个部分的客观联系,必须创立我国证据法学的新的学科体系。”与以往的证据法学著作最显著的区别是,该书将证据法学的内容一分为二,即划分为“证据论”与“证明论”两大块,开创了我国证据法学全新的结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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