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其中又包括提供就业信息和提供职业培训。农民工从乡村进入城市,有一个对新环境的适应过程,再加上大多数农民工的文化素质较低,因此很难掌握准确的就业信息。而农民工社团则具有联系广泛、信息灵通的特点。借助这个优势可积极收集有关农民工的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各种就业信息,积极为农民工进行政策咨询服务和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农民工尽快找到合适自己的满意工作。此外,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在上岗之前没有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很多农民工从事技术性工作,需要手工操作,在技术不纯熟的情况下操作很可能对农民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在社团的组织下,不定期的结合某一行业或某一工种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可以增强农民工的技术能力,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并且可以提高其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法制培训,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由于农民工的素质不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因而给予资方可以利用的机会。这是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保障和维护的法律意识因素。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不熟悉法律,对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不了解。二是许多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力救济,而是希望与资方和解来维护权益,结果常常是被解雇。或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等以寻求解决方案,有的甚至直接通过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如爆炸、自残、自杀等)来谋求问题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社团能担负起法制宣传和教育的职责,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加其法律知识,使农民工认识到法律在维权中的重要性,最终变被动维权到主动争权。
第三,通过社团加强对农民工的正面宣传,转变城市大众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制度的产生归根到底是歧视性文化的产物。很多城市居民,从内心深处瞧不起农民工,认为农民工文化层次低、身份地位低、经济收入低,这些内心深处的偏见,会潜意识地、不自觉地表现出对农民工的某些歧视行为。我们的文化,特别是主流文化,也在报刊、电台、影视等各类媒体中,用或庄或谐的艺术化的手段,向受众展示的也是不对等的二元的社会现实。要改变主流价值导向中的错误观念,农民工社团可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可以组织人力、财力,通过报刊、电台、影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向大众展示农民工所遭受的歧视性待遇,呼吁全社会对农民工失权问题的关注,营造出一种关爱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平等人格的社会氛围,消除城市居民对农民工歧视的心理文化因素,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促成其生存状态的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