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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考

  

  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效考察


  

  前述不足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很多时候都流于形式,没有发挥愿望中的作用,实践效应不能令人满意。这可以从一件审查建议案得到印证。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于2008年5月28日向国务院发出《关于请求对<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该建议书认为,新闻出版总署施行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多个条文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法增设设立图书单位的条件,违法规定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图书的资格准入制度,违法扩大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范围,违法规定对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检验制度,违法创设社长、总编辑资格制度,违法创设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请求国务院对相关条文加以改变或撤销。


  

  理想地说来,有权机关应当依前述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主动审查。《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如果被认真审查,所指出的这些明显违法的条款是不应该存在的。[4]但实践中的情况却如此不如人意。对于部门规章这一级别的审查效果尚且如此,低级别的地方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又会是怎样的实际情形呢?已披露的一些事件(如嘉禾县县委和县政府联合发文强制拆迁事件;银川市政府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管理规定》,引发全市出租车大面积“停运”风波;南宁、东莞、深圳、福州等市市政府禁止电动车行驶,引起公众非议乃至诉讼事件等等)表明: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其权力行为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地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人和事产生普遍性的约束力,直接作用于人们的生活过程和结果,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因此,地方政府能否正确行使国家权力,直接关系着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交往是否融洽、社会生活是否安宁。违法行使国家权力,必然导致社会关系扭曲,社会矛盾产生或激化,人民权益遭受损害。而权力是极有可能被滥用、被违法行使的。先哲孟德斯鸠在潜心研究历史后揭示了一条亘古不变的权力规律:但凡是权力都会被滥用!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公共组织都是产生自人民的同意,其权力全部来自人民的授予,因此,任何公共组织天生受制于人民,人民权利永远强大于公共组织的权力。然而,权利一旦被交付公共组织,便成为难以驾驭的权力,任何掌权者都难以摆脱滥用权力的规律。因此,面对挟国家权力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过程的政府,人们尤其要重视这一规律。“市场繁荣不仅需要适当的产权制度和合同法,而且还需要一种能够限制国家剥夺公民财富的能力的政治基础。”[5]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主要和重要方式,古今同在的权力铁律以及眼前的现实都表明:必须建构“一种能够限制国家剥夺公民财富的能力的政治基础”,作为防范地方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方面滥用权力的保障。备案审查制度就是这一政治基础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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