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持上级人民政府的备案审查
上级政府的审查是我国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体制的直接要求和具体落实,现行制度设置完全实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笔者主张对这种审查只需保持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尽量做好即可,无须再采取其他任何加强或强化措施。理由是:其一,归根到底,这种审查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的审查。从自然公正原理来讲,这种审查的效力、公信力和权威性等都不及于权力机关的审查。因此,只可保持,不宜加强。其二,我国五级政府、四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中,与关于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规定相比,对政府这一种审查的规定已经比较明确和具体,包括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一般工作程序等等。可见,基本上无空间,无须加强。其三,从实际情况看,相比于以往随意发文、红头文件漫天飞的时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一些数据可以说明:据2007年11月全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工作座谈会上公布的信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或者修订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程序的规章43部;90%以上的市级人民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2005年至2007年6月,31个省级人民政府共收到市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1937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并纠正的达1013件。2006年,全国市县级政府共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50632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的达1070件。各地还创设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听证制度、前置审查制度、统计通报制度、实施后评估制度等二十多项具体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把关。[9]2008年7月中旬,国务院经一年多努力,完成了建国以来最全面彻底的全国规章大清理活动,清理所有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12695部。[10]可见,常规化审查机制已经形成。因此,目前应在维持这一机制的日常运转正常和保障所审查的产品质量优良方面努力,而无需对制度本身予以加强。
【作者简介】
刘一纯,女,1964年生,湖北鄂州人,法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