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共和国第一代律师
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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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以前,陈光中刚刚度过了自己的79岁生日。作为新中国的第一代律师,这会儿,他坐在自己家的客厅里,神采奕奕地向我们讲述着60年来中国辩护制度的“起承转合”。
“没有哪一种制度会像辩护制度这样,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建设和发展联系得如此紧密。”从这样的开场白,陈光中拉开自己略有一点儿遥远的回忆。
有人为我的辩护喝彩
在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因为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六法全书和以此为根据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新中国要重新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建国的最初几年,新中国没有正式的辩护制度。“1954年宪法颁布后,辩护制度才开始建立,那里面明确规定了辩护权。”陈光中说。
1954年宪法的第七十六条当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在宪法之外,最早对辩护制度和律师作出规定的,则是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它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通过宪法之后的第二天表决通过。该法第七条除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之外,明确提出了“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建国初的辩护,主要指的是刑事辩护。”陈光中说,“我们实行的是公有制,没有什么私人财产,也就没什么民事和经济类的纠纷。律师受委托的,一般都是刑事案件。”
谈到建立辩护制度,陈光中回忆起一个他印象特别深的律师——马荣杰。“他在当时就是很著名的律师,还上过光荣榜。”
马荣杰原本读的是北京大学外交系,院系调整,进入了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学习,从此也就成了新中国培养出来的早期法律专业毕业生之一。1954年7月,马荣杰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法院工作。随后,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新中国律师制度诞生,北京市成立了律师机构,马荣杰又被组织分配过去,成为了最早的、少数的专业律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