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程序法中规定“不起诉”制度。1996年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法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中国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还可以适用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和证据不足的情况[③]。这体现了在程序法中对罪与非罪的划分,也属于起刑点的体系性构成。
此外,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规定。行政法律虽然不属于
刑法的范畴,也不能作为入罪的依据,但却在另一个角度上明确了起刑点的界限。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的第
二条中就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就将我国不法的等级划分开来,未达到
刑法适用标准的违法行为则适用他法。另外我国《
民法通则》中也有规定,《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以法律部门权限的划分来确定起刑点的一种手段。
总体来说,中国的起刑点制度是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这种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模式也对更好地界定犯罪起了重要作用。而这种制度与国外相比较,则更能够体现出中国特色。不过任何一种制度都会存在缺陷,中国也不例外,现今诸如起刑点不统一造成法律面前不平等,位于起刑点边缘的行为的界定产生的争议等等问题都凸现出来,中国的起刑点体系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起刑点的功能与意义性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