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就业促进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条件。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促进就业和保障劳动条件是国家的重要职责。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同时,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我国公民在就业机会和条件上应当是平等的,不应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就业形势严峻将是我国今后较长时期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面对我国目前比较严峻的就业形势和较为突出的劳动力供需结构性矛盾,社会建设必须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促进就业制度,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保障我国公民劳动权的全面实现。
3.收入分配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是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分配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特征,必须在分配领域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形成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城乡、地区、行业和部分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现象。为此,社会建设必须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保障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4.社会保障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家制度,社会保障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现行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关于社会保障权,现行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同时,根据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城乡居民应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总的看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10]在新的形势下,社会建设必须遵循我国宪法规范的指引,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