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次,通过程序即为正义。现代国家垄断了各种以先进科技武装起来的暴力,并集中实施暴力。以这种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程序,一般都会得到普遍的遵循。不过,这种遵循并非以内心的认同为基础,而是以外在的强制为基础。当行政程序被启动时,行政组织以外的普通人被强制成为行政程序的参与者,此时的他,面对超情景化的抽象程序机制,很可能如坠云雾般,感到无能为力。例如,根据笔者对北京市某个城管大队2007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整整一年的案卷的调查统计分析,尽管执法机关在进行处罚时会按照法律规定告知被处罚人拥有听证的权利,但竟然没有一例申请听证的,很大原因就在于被处罚人根本就不知道听证这一程序机制的法律内涵和法律意义。因此,对普通人而言,尽管他并没有完全理解这种复杂的、观念性极强的程序技术,但国家的暴力机器要求他能够信任和服从这种技术,从而能够安于生活在由法律专家所生产与再生产出来的这种抽象的程序技术之下,在这个意义上,行政程序的形式正当化也就得到了实现。这就类似于我们并不了解空气动力学以及飞机制造工艺,但是我们仍然接受这种技术,并安心于将自己的生命交给这种技术产品。
如果我们将行政程序视为一种纯粹的抽象法律技术,那么,正当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就只剩下了技术意义。也就是说,这种正当性不具备任何实质意义,这种正当性的功能仅仅在于稳定行政程序上普遍化了的行为期待,通过以国家暴力为支撑的行政程序产生一种普遍认可的现象,这种普遍认可的现象的出现可以以“正义”这个词来加以标志。这就是卢曼所构筑的程序正义理论——“通过程序即为正义”。[13]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程序正义理论的出现本身即为程序这种抽象技术的观念性的表现,这种理论的理论并不能克服其负功能,相反却进一步推进了这种程序技术的抽象性,这一点实际上也反映了当前程序理论本身的某种贫乏。
现代社会的人,就像处在鲁迅所谓的“无物之阵”或者卡夫卡所描述的“城堡”中,要面对着一大堆不明所以的抽象技术,行政程序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在行政国家中,行政程序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最常见的一种。在这种抽象技术面前,普通人尽管很难理解这种技术究竟意味着什么,但又必须服从行政程序这种抽象的法律技术的统治。因此,如何发挥行政程序的正功能,抑制其负功能,是行政国家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作者简介】
张步峰,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与大陆学者形成对照的是,台湾学者将“价值”和“功能”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大陆学者用来阐述“行政程序的价值”的文字内容一般都被台湾学者冠以“行政法的功能”,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3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936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在论述行政程序的功能时,只有少数学者认识到了行政程序具有某些负功能,只是缺乏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例如,王学辉:《行政程序法精要》,19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再如,张庆福、冯军:《现代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中的作用》,载《法学研究》,1996(4)
线性等级组织中没有两个人的权力是相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