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初步设想

  
  五、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医疗鉴定。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往往是确定医疗纠纷的性质、责任和赔偿方式的关键环节。当事人双方对是否存在过失和因果关系认识不一致时,通常需要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

  
  二、我国的医疗纠纷解决体系的现状

  
  1、和解。和解是医患双方通过协商的形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手段。它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在私人意思自治范围内采取的解决方式。其局限性表现为:首先,和解应当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医院往往利用其经济实力及拥有知识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其次,和解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事实有着相同或者近似的认识和评估的基础上,但是现实当中患者一方由于认识上的不足,专业知识的缺乏,没有完全了解损害的后果,或者对于损害结果有着夸大的认识,这两者或者导致患者在协商时不能取得应有的赔偿,或者导致患者漫天要价,致使和解不成。再次,和解的精髓载于双方的自愿和理性,这样方能通过和解达到矛盾的化解。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医疗纠纷通过和解的方式而解决,但是目前患方主张权益行为的恶俗化[1]则使得和解中的自愿和理性的成分大打折扣。总之,目前的和解制度导致的结果是解而不和。

  
  2、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出面,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或者提出方案供双方选择采纳,使之达成谅解和让步,从而消除争端,改善相互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调解体系包括:行政机关调解、法院调解、民间调解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之间存在着人事、财务、业务上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立性深受怀疑,因此《条例》生效以来,很少有医疗纠纷是通过这一途径解决的,该调解机制形同虚设。

  
  法院调解主要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和诉前调解两种,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各地法院针对医疗纠纷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正在积极探索引入专家调解员,组成富有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的调解团队参与到庭前调解当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