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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有待完善

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有待完善


邱雪兵


【全文】
  

  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乃是目前城市政府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城市改造与开发建设的主要工具,近些年来,这样的制度也从城市蔓延到城郊。但从一开始,这一制度就因为其内在的不公平,而引发了激烈的权利与利益冲突。仅在最近就引发了多起令人震惊的公共事件:在上海,居民用自制的燃烧弹对付暴力拆迁;在成都,居民因为抗拒暴力拆迁愤而自焚身亡;在昆明,因为拆迁一个大型集贸市场,上千商户上街抗议。各地还发生了众多拆迁纠纷。


  

  这些大大小小的事件告诉全社会与决策层,现在应当立即完善拆迁制度了。因为,现行拆迁制度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巨大的法律与政治错误:


  

  第一,法律定性错误。虽然依照法律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但城市居民所居住及新购买之房屋,必然已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了国有土地之使用权。人们买卖房屋,也主要是在买卖土地。当然,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确实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请注意,此处之征收显然是针对土地的,但当然也包括房屋的。因而,居民应获得的补偿是双重的:丧失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及房屋的补偿。


  

  然而,现行拆迁制度却根本没有任何明晰的产权观念基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本就没有明确规定被拆迁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样含糊的规定就给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制定拆迁补偿标准上制造了不公平的机会。


  

  第二,没有明确的法定依据。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必须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偱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法行政、行政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而《立法法》对于不同法律可规范的领域有严格界定。所谓拆迁也并非正常的市场交易,而是一种政府行为,系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居民出让正常使用的土地和房屋之产权,它属于土地“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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