⒃2009年11月19日何鹏突然收到云南高院送达的“重审决定书”,何鹏喜出望外。何鹏案件成功获批重审,刑罚可望判轻!
⒅2009年12月16日北京晨报第18版信息:《云南版许霆获轻判无期徒刑变为8年半》。其理由是:“2008年,何鹏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但本案被告是在发现柜员机出现故障时临时产生的犯意,与有预谋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相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判决过重。”
⒇一旦最高法院核准了云南省高院关于何鹏案的重审判决,扣除其被关押的时间,何鹏将于2010年1月16日获释。【即三放】
前 言
聂成华(北京大学在校博士生)曾指出:“在将信用卡犯罪纳入
刑法之初,司法界就有人建议单独设立‘恶意透支罪’,认为罪名应当符合犯罪构成所反映的犯罪本质与基本特征,但立法者并没有采纳该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恶意透支行为不能为信用卡诈骗罪所涵盖,两者存在很多实质上的区别,不能将其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处理,……。笔者也认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应当独立为罪。”【编者注:既然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将恶意透支罪纳入了信用卡诈骗罪,全国人民就应该承认这项法律,如果认为立法不妥也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才能改变。这才是正确的态度。】1997年3月14日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
刑法(即第1次将信用卡犯罪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那部
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或称“1997年3月14日的
刑法”)是现行有效的
刑法,也是何鹏、许霆案发期间所适用的
刑法。自1997年3月14日法律理论界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问题,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直存在到今天。本人认为上述的分歧或争论就是造成何鹏、许霆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