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现状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是这个以保护城市环境为隐含的内在依归的基本法在面对农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上显得十分苍白而无力,在共四十七条的法律中间,只有在第二条提到了农村,“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另外,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指出,“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这样原则性的条文[23],相反在很多条款却重点提到了城市的环境保护。在《
农业法》中,同样是十分原则性的规定。另外有《
农业技术推广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此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几乎没有关于农村环境法律保护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在部门规章中,有1999年颁布的《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01年颁布的《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缺乏基本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和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标准。同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在组织实施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是目前唯一一个针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计划,还未上升到法律层次[24]。”
三、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经济激励分析
经济的激励是指在考量成本收益之上的经济,是有收益的,是可行的一种经济。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对严重的情况下却出现了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的缺位,出现这样的现象并非是一种偶然,而是有其内在的必然的原因,也就是本文将要分析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缺乏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和在以经济为主导的国家建设方针指导下面对发展经济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的两难选择的无奈。下面我将从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内容,立法产生的效果三个方面对立法的经济激励机制进行分析,指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在缺乏立法激励机制的内在原因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激励机制,建立全面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