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這樣一個嚴峻的事實:在中國各種改革中,最難的就是牽涉到各級領導官員既得利益的體制改革,政治改革如此,行政改革如此[31],大學管理體制如往正確方向改革也將如此。但是,若不改革大學官本位的管理體制,不給大學教授創造一個自由和寬鬆的環境,中國的學術水準和教育品質就可能會長期落後,最終無力承擔促進社會發展以及教書育人的重任。
本文於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紀》網絡版第三十八期(2005年5月31日)首發,如欲轉載、翻譯或收輯本文文字或圖片,必須聯絡作者獲得許可。
【作者简介】
龔刃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注释】麥克法誇爾、費正清編:《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革命的中國的興起 1949-1965》,謝亮生 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第428頁。
《當代中國的出版事業》上,(《當代中國》叢書編輯部)編,當代中國出版社1993年版,第65、136頁。
這種傳統的「政績」觀會帶來禍國殃民的後果。例如,1958年至1960年的「大躍進」時期,各級政府熱衷於向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匯報當地「高產衛星」的「政績」,結果導致了高徵購乃至人為的大饑荒。參見筆者所寫的:〈表達自由與社會發展:對一個實例的分析〉,載《法治視野下的人權問題》(北京大學人權研究中心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4-94頁。
據2002年的官方統計,中國的博士生人數就已達十二萬多人,僅次於美國和德國,由於中國每年都在增加博士生招收人數,預計到2010年,中國授予博士學位的人數將達到五萬人,有望超過美國而成為世界博士生數量第一,參見《中國教育報》2002年10月11日。僅北京大學法學院前幾年就有過一年授予百人法學博士學位的高產記錄,這讓那些世界一流大學法學院也遠遠望塵莫及。據我所知,至少英、美、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著名大學法學院一年若能授予上十個人學術型博士學位就屬於很少見的了。
在一個不健全的社會,一個文人或學者在文壇或學術界的地位(或知名度)往往不是取決於真實的學術水準,而是取決於官方的認可及市場化的炒作。一個人只要不受到官方的指責,越受到學術界的批判,反而越能出名走紅。因此,媚上、媚外、媚俗以及寡廉鮮恥已成為一些文人學者品格的標記。
何兆武:〈批判的哲學與哲學的批判〉,載《讀書》雜誌2001年第8期,第88頁。
我曾經參與過對申報上來的法學優秀博士論文的專家評閱工作。坦率地說,真正有原創性的論文極少,其中個別論文僅達到碩士論文水準。
龔刃韌:〈關於法學教育的比較觀察──從日本、美國聯想到中國〉,載《北大法律評論》(2001)第4卷第1輯,第136-142頁。
黃安年:〈是獎勵學術刊名還是獎勵論文品質──評本末倒置的文科成果津貼獎勵〉,引自學術批評網
www.acriticism.com)。
王彬彬:〈還要荒謬多久〉,載《南方週末》2003年10月23日。
由於中國近代的落伍,社會科學多為舶來品,中國學者自己的研究起步較晚。因此在許多領域的研究方面有必要借鑒國外的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外文文獻資料,這樣就需要多掌握一些外語知識。即使中國法制史這一看似中國本土的學科,由於國外特別是日本法學者的水準明顯高於中國學術界,因此連歐美研究中國歷史或法制史的學者一般都要學習日文。
如已故台灣「中央研究院院士」、近代研究所所長郭以廷在他寫的《近代中國史綱》前面的小記中,就明確指出該書不是學術著作,參見郭廷以:《近代中國史綱》上下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1952年美國二戰時期的著名將領艾森豪擔任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在該校教授舉行的歡迎會上,艾森豪謙恭地對有機會會見在場的全體哥倫比亞大學的「雇員們」表示萬分的榮幸。這時,一位物理學教授拉比(後來成為諾貝爾獎得主)站起來說:「先生,教授們並不是哥倫比亞大學的『雇員』。教授就是哥倫比亞大學。」參見程星:《細讀美國大學》,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63頁。
這兩年我指導過的學生中有在瑞典隆德大學和美國耶魯大學讀研究生的,那些大學研究生的課程至少比中國法學碩士研究生課程少一半以上。
例如,那種年年根據在所謂「核心期刊」發表文章數量評崗定級的計件工制度就進一步加強了大學內各級行政領導管制教授的權力,結果使得中國本來就已存在的官本位體制進一步得到強化。
鄭永流:〈學術自由及其敵人:審批學術、等級學術〉,引自法律思想網:
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1761>
詳見高建國:《拆下肋骨當火把──顧準全傳》,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
陳敏之:〈從詩到散文──《從理想主義到經驗主義》出版追記〉,載《顧準文集》,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27-432頁。
現在大陸圖書市場上還可以看到顧準的其他作品,如《顧準日記》、《顧準自述》、《顧準筆記》等,但據出版界人士透露,《顧準文集》卻屬於禁書。
《王申酉文集》,香港高文出版社2002年,第19頁。
高華:《紅太陽是怎樣升起來的──延安整風運動的來龍去脈》,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0年。
(2003)二中行初字第15號。
(2003)高行再終字第113號。
(2003)高行再終字第194號。
在中國特色市場經濟衝擊下和官本位的大學管理體制下:一個學者即使違反了法律、學術道德和公定規則,只要不得罪官方並受到上級領導保護,就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如果一個學者僅僅是行使憲法明文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利,如果得罪了官方就可能受到打擊和排擠。
若·亞·麥德維傑夫:《李森科浮沉錄》,李寶恒、趙壽元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0年,第53-193頁。
顧準:〈試論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商品生產和價值規律〉,原載《經濟研究》1957年第2期,引自《顧準文集》,第11-61頁。
HRI/GEN/1/Rev.6,第38、39、40段。
現在有個別大學如北京大學的一些院系,表面上似乎也有了「教授會」,但形同虛設,根本沒有任何決策權。
既然在中國可以在文化教育水準最低的農村都能實施村民自治管理,那麼,在文化教育水準最高的大學中為甚麼就不能推行教育自治和教授會民主管理呢?
例如,目前僅僅對為政府各級領導官員服務的、每年耗資三千億人民幣的公車改革就難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