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所涉及的宪法权利—女性劳动平等权
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女性劳动平等权。女性劳动平等权是女性劳动权和女性平等权的一种叠加,劳动权是其权利本体,平等权是其权利形式。女性劳动平等权之所以成为问题,就在于劳动权在实现过程中基于男女性别的差别对待,是一种合理的差别还是一种不合理的差别。
(一)劳动权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是人改变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活动,是个人和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现代各国宪法一般都将劳动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一种。劳动权是指公民依法参加劳动及享受与之相关待遇的权利,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其基本内涵包括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工作环境权、失业保障权、同工同酬权、参加工会权、休息权、休假权、技术与职业教育权等。
我国1982年宪法将劳动权明确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分析这个条款,可以看出,第一,劳动权是中国所有公民都享有的一项权利,这里蕴含着一般平等权的内容。也就是说,不分民族、种族、性别等,都享有劳动权。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第二,除了还保留着些许自由权色彩(如择业自由)之外,这种权利更多地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明确对国家课以义务,要求国家积极作为,通过各种途径来实现国民的劳动权。该条第二款的进一步规定,非常明白地宣示了这一点。
(二)女性平等权是一项基本权利
1982年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48条第一款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第48条内容与1978年宪法第53条大同小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此外,第49条第1款还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分析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第一,我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关于男女平等权作了一般性规定,这一条款在宪法“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将男女平等单独列举出来,强调了女性在国家和社会的所有领域都与男性享有普遍的、抽象的平等权利,可以视为女性作为特殊主体而被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该条款紧接着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女性的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文化平等权以及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权。男女平等原则本身是绝对的,是不能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的,包括立法权。
第二,该款规定不仅仅意味着女性具有与男性同等的形式平等权,还意味着女性具有相对于男性而言的实质平等权。首先,对于男女而言,同样的情形必须同样的对待,不同的情形必须差别对待。这一精神反映在紧接着的条款之中。我国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对女性的特别保护,这种特别保护反映了实质平等的内容。第49条第1款规定了对母亲的特别保护,由于母亲只能由女性构成,因此该款规定同样可以视为对作为母亲这个角色出现时的女性的特别保护。我国宪法基于事实的、实质意义上的差异,对女性进行特别保护,就如同对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的保护一样,是对实质平等的一种追求。这两个条款排除了男女无区别的绝对平等,而实行有区别的对待,从而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其次,强调男女实质平等,不仅意味着法律适用上的男女平等,更进一步强调立法上的男女平等。[7]立法权受宪法上男女平等权的限制,不得制定基于男女不合理区别的法律。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这应该视为“宪法保留”,任何在劳动报酬上对男女区别对待的立法,都构成违宪。而对于其他领域的进行男女区别的立法,是否违背男女平等原则,则要行且体分析。